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宋淑华1,赵劲松2(1.三亚邮轮游艇研究院,2.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智能海洋工程研究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9条规定司法拍卖导致船舶优先权消灭。为厘清船舶优先权消灭、船舶优先权客体消灭以及船舶优先权客体转移三者之间的区别,运用船舶代位性原则,对两百多年来英美法的相关海事判例逐一进行梳理和分析,得出结论为司法拍卖只能产生豁免被拍卖船舶的船舶优先权客体法律地位这一法律后果,不能消灭拍卖前附着其上的既有船舶优先权。因此第29条的规定应予修改,并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客体;船舶代位性;权利消灭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期
原文链接:/kanwu202103455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