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事调查行为的可诉性范围
于登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
摘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海事调查责任认定书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对海事调查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系统梳理。海事调查并非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是多种行为组成的行为链,且行为与行为之间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起承转合的顺序关系。各行为根据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体现出不同的行为性质。对海事调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应限于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责任判定行为。对于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内容,不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关键词:水上交通事故;海事调查;可诉性;安全调查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3期
原文链接:/kanwu202103971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