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军,孙思琪:限制责任还是惩罚赔偿?——海上运输法与消费者保护法交错下的海运搬家合同


2021-12-31

限制责任还是惩罚赔偿?——海上运输法与消费者保护法交错下的海运搬家合同

沈军1,2,孙思琪1(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上海海事法院审判监督庭)

摘要:海运搬家业务近年来在中国快速发展。海运搬家合同兼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消费者合同的性质。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规则针对的是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情形,而消费者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则是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前者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承运人一方鼓励航运业发展,后者则是通过惩罚现实加害者、威慑潜在加害者,实现对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中国司法实践对于其他运输方式,虽然通常认可此类合同具有消费者合同的性质,但大多倾向于通过两种方式回避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一是认可运输单证条款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二是对于承运人是否构成欺诈行为从严认定。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和惩罚性赔偿可以同时适用于海运搬家合同,但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取向仍然存在一时难以调和的冲突。因此今后立法和司法需要重视海上运输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协调。

关键词:海运搬家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法;消费者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4期

原文链接:/kanwu20210452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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