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海事仲裁员为我校法学院师生做专题讲座


2016-11-23

11月18日, 应法学院邀请,来自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三位仲裁员丹妮拉·霍顿(Daniella Horton), 克莱夫·阿斯顿(Clive Aston)和伊恩·冈特(Ian Gaunt)在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报告厅举行了有关海事仲裁法律与实物的专题讲座。我院周清华教授出席并主持了本次讲座。参加本次讲座的有中国律师协会、实务界以及我院师生近200人。

三位仲裁员的讲座题目分别为“伦敦海事仲裁协会的仲裁以及临时仲裁与管理仲裁的区别(LMAA arbitration and how ad hoc arbitration differs from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损害赔偿原则 (Recovering what has been lost and compensatory principle of damages)”和“英国法下在提单中对仲裁条款的纳入(The incorporation of arbitration clauses to bills of lading under English law)”。

丹妮拉·霍顿为我们介绍了LMAA的发展与构成以及LMAA的程序规则,总结了2015年度LMAA处理案件情况,随后分析了临时仲裁与管理仲裁的区别。

克莱夫·阿斯顿通过两个仲裁裁决HADLEY v BAXENDALE (1854),THE “HERON II” (1969)和THE “ACHILLEAS” (2009)等经典案例为我们介绍了英国法下租船合同违约时的损害赔偿问题,运用诸多案例区分了期租与程租合同中对赔偿范围的限定。伊恩·冈特详细分析了提单项下仲裁条款并入中的具体问题,包括法院管辖权的确定和禁止翻供原则的法律后果等,并例举了大量的案例。

此次讲座的成功举办,使同学们及时有效地接触到海事仲裁中的热点问题,鼓励了同学们更多关注司法实践现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此次讲座对法律研习者和执业者均深具启发性,得到了参加讲座的律师和师生的一致好评。

附:简介

丹妮拉·霍顿是一名非讼律师,公司董事,船舶和贸易顾问。曾获得萨里大学俄亥俄和苏联苏联法学士(荣誉),并于1995年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她是仲裁员协会注册会员(特许仲裁员),2004年起成为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支持成员,并任伦敦航运法中心主任。

克莱夫·阿斯顿自2014年起任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主席。曾在剑桥大学学习法律,并在英国获得大律师资格。他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和新加坡海事仲裁法庭(SCMA)的上诉委员。

伊恩·冈特曾获剑桥大学文学硕士,国际商业仲裁文凭,是英国律师协会会员。于1981-1999年作为冼基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任嘉年华集团和嘉年华有限公司的国际高级副总裁。于1999-2008年,全面负责该公司商业,技术和法律部门。且主管嘉年华集团造船计划。并于2004-2008年任大英互保协会董事。2008年后,Ian Gaunt成为全职仲裁员。他是特许仲裁员学会会员,波罗的海交易所成员以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名誉秘书(2010-2015)。具有关于商业,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问题的特别经验,且主攻船舶买卖,造船及相关融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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