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教授应邀来我校做学术讲座


2019-04-20

4月19日上午,应法学院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余凌云,为我院师生举办了一场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党委书记徐燕主持,法学院王世涛教授、阎铁毅教授、吴淞豫老师等部分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余凌云教授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三大难题、审判体制改革和管辖问题、新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的问题、复议机关做被告的问题、中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一把手出庭问题等问题做了详细解读。

余教授的讲座高屋建瓴、深入浅出、贴近实际,在他幽默风趣的语言的感染下,深奥的理论、制度问题显得通俗易懂,法学院师生们带着浓厚的兴趣聆听了余教授的讲座,并提出了高质量的问题,余教授针对师生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


讲座内容简介

余教授首先讲到了行政诉讼案件的三大难题,即“受理难”、“审不动”、“执行难”,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审不动的问题。新的行政诉讼法采用了立案登记制的案件受理制度。

谈到了审判体制和管辖的问题,当然这也是我们国家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的审判体制是将行政诉讼并入我国普通的法院进行审理。与此同时审理困难加剧,所以交叉管辖这一新的行政诉讼的管辖模式处于不断完善中,将行政机关和审判法院的地理距离拉开进行交叉管辖,但是这并不能真正解决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难的问题。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提出了提高案件审级和设立行政法院的两种意见,但是提高案件审级遇到了指定法院的难题,而行政法院的设立,又遇到了很多社会力量的抵制。

第二,提到了新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的问题,将行政协议写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很多民商法的学者对于行政协议即(行政合同)写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表示了较大异议。另外一个实质的扩大就是权利的保护范围变成了合法权益,比如包括教育权等,突破了民事诉讼中保护的人身权、财产权两大类有限权利,但遗憾是社会行政并没有纳入其中。

余教授讲到新行政诉讼法也写入了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照理应当在判决中对规范性文件作出正面评价,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余教授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问题十分复杂,在法院有限的审理期限内并不能作出合理的评价,法院应当征求制定机关意见以及情况,再作出合理的判决。

第三,讲到了复议机关做被告的问题。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复议机关如果作出维持决定,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是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加强了对复议机关的监督,意义重大。而且,余教授认为,行政复议制度应该在将来发展成为一种行政裁决制度。

第四,讲到了中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一把手出庭问题。在我们国家传统认为民告官要见官,官员出庭有利于执行的推进,倒逼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但是也有一定的弊端,对法官的审判以及官员个人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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