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学院成功举办“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公安法治建设”研讨会


2021-04-19

2021年4月17日至18日,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公安法治建设”研讨会在大连海事大学凌水国际会议厅召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余凌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于川,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周户,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河海大学教授邢鸿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姬亚平,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大勇,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陈天昊,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马颜昕,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全永波,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于庆生,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朱绵茂,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敬根,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彦,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院长裴兆斌,大连理工大学社会学部法律系教授陈国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少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阎铁毅、郑琳老师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第一阶段由初北平教授致辞,余凌云教授主持了会议开幕式。

初北平教授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他表示,本次会议在大连海事大学召开是我校的荣幸,一直以来,大连海事大学高度重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的建设发展,希望能够以此为契机,加强与各大高校和校外机构的合作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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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凌云教授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举办此次会议的老师和学生表示衷心的感谢,并介绍了参加本次会议的各位专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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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仪式结束,与会嘉宾进行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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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主题报告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于川、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周户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阎铁毅分别围绕《非现场执法的规范构建》、《中国海警现场执法的规范构建》进行了重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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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余凌云从非现场执法的规范构建问题入手,主要介绍《行政处罚法》修改中,第41条增加了非现场执法内容后的相关问题。他认为,目前《行政处罚法》第41条基本上借鉴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41条。梳理法规范时发现,非现场执法包括两个阶段:首先表现在自动取证,其次表现在人工的自我操作,比如自主缴费平台。而《行政处罚法》41条尚不能满足人工的自我操作要求。自动化处罚会有通知的滞后期,需要更多保护。因此,《行政处罚法》第41条有关非现场化执法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非现场执法的规范有待构建。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阎铁毅从中国海警现场执法规范构建研究入手,主要介绍海警行政执法的相关问题。他认为,在《海警法》实施后,海警机构归属武警序列,是军队身份,军队是否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是美日等国一直在炒作的事情,日后我们还可以进行讨论。海上执法有不同于陆上执法的三个方面:1.天气、海况等自然因素;2.容易遇到国际关系复杂背景下的暴力、武装反抗;3.我国属于海洋地理不利国家。因此,需要特殊对待海警机构执法,对我国海警机构在海上执法,不宜简单适用对陆上行政机关的严格程序监督,否则会束手束脚,应当多加强事后监督和实质审查。

大连理工大学法学法律系教授陈国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师查云飞是主题报告的与谈人,在谈到非现场执法的规范构建时指出,自动化的建构,除了一个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内在的有机的系统,更需要留有一个外在的系统,即技术方面涉及许多技术外包的问题,其他系统在行政处罚上没有出现,而这些系统会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我们需要在整体上去优化系统。现在研究包含数字法等领域。数字时代的行政法,不是要变革传统行政法,而是与传统行政法进行融合。很多实践中,将非现场执法作为单独的构建,而其内部也有批评的声音,认为其不与相对人接触,不好发挥批评教育的功能。数据界定、权属等等问题也需要讨论。阎老师论文给我们这种启发:当下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默认主权国家内部的,而海警机构却经常对外,因此当前法律对陆地的规定在海上有一些不适用。我们在构建海洋执法体制时,需要考虑对外执法的影响。

会议第三阶段成果研讨由解志勇教授、王彦教授主持。第一单元围绕着智慧警务中的数据治理问题进行探讨。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张涛、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嘉贤分别就《论大数据警务及其法律控制》、《信息时代下的警务数据开放》进行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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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张涛从大数据警务及其法律控制为主题进行报告,分别从技术逻辑、实践运用、社会风险及法律控制四个方面进行汇报。他认为,算法是大数据警务的灵魂,因此在数据挖掘上很重要,算法工具为大数据警务创造力无限的可能性。大数据警务在我国也有很多运用,包括以时空为导向和以个人为导向。时空导向可以对各种风险等等进行预测。个人为导向关于未来高风险、关于以前犯罪分子、潜在被害人等进行预测。他建议,制定数据采集规范,确保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建立警务系统评估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阶段完善;赋予公众算法解释权,强化公众的事后监督问责。他认为大数据系统打破了警察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力结构平衡,存在诸多风险议题,需要进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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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嘉贤以信息时代下的警务数据开放为主题进行报告。她指出,数据开放本质是数据流通制度,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制度。相关的制度上,数据开放制度区分于数据共享制度。数据开放更着眼于数据开法,以提升数据的经济效能。数据开放背后的动机,首先是开放的政府理念促进了其出现,这种理念要求更好的进行政府开放。其次是信息技术的出现也推进了信息开放,相关政策文件的产生很大原因上本质上还是因为信息技术的出现,是大数据时代的产物。最后是警务的需求也造成了数据开放的要求,近年的智慧城市也是技术发展的成果。她认为警务数据开放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首先是以提升公安治理服务水平为契机推动警务数据开放。其次是以开放促应用,逐步推动警务数据的有序开放。要以实践为导向,要确立警务数据有限开放的理念,同时也需要明确其法律的风险,并且需要以无条件限制为分类标准推进数据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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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于庆生、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涛对报告进行了评议,于庆生教授指出,中央明确要发展大数据产业,各行各业都进行了发展。但是在法律层面,法律落后于执法、司法实践的情况,是非常突出的。例如无罪推定方面,大数据将权力扩大,是对法律很大的冲击。王世涛教授认为,应当在技术路线基础上强化法律路线,有关于事后救济的内容仍需要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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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二单元围绕智能时代的警务模式变革进行探讨,由河海大学校长助理邢鸿飞、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姬亚平主持。浙江警察学院讲师郑滋椀、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穿山边检站四级警长叶琼元分别就《大数据视域下的警务运行机制研究》、《情报主导警务模式的系统演化机理与发展路径研究》进行了报告。

浙江警察学院讲师郑滋椀从大数据视域下的警务运行机制研究为主题进行报告。他认为公安改革,主要有体制改革、技术改革以及机制改革三条主线。包括大警种制改革、智慧警务建设、运行机制改革。大数据对于警务应当从感知能力、分析能力还有通信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要推进机制的科学化、感知的全息化、公安大脑的智能化以及通信网络的在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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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穿山边检站四级警长叶琼元从情报主导警务模式的系统演化机理研究为主题进行报告。报告着眼于警务模式的机理研究,采取系统动力学进行研究。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进行分析。定性分析主要是确定主导能力构成,而定量分析主要是进行应用模型构建,通过问卷专家意见等调整数据,观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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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院长裴兆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少琨法官对报告进行了评议,裴兆斌教授指出,公安信息研判比较落后,急需对系统进行更新。要围绕机制的现状,并着眼于实践。王少琨法官指出,公安承担了很多社会管理的工作。大连地区的警察和设备都是缺乏的,造成了诸多问题。而智能化警务模式的出现,也导致很多一线的公安干警无法掌握全新的模式,对公安干警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下午,会议第三单元围绕智能时代的公安交管实践进行探讨。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主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郑琳、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谢明睿分别就《自动驾驶汽车能否通过地方立法先行先试》、《技术赋能交警非现场执法对行政程序的挑战及完善》专题进行了报告。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郑琳以自动驾驶汽车能否通过地方立法先试先行为主题进行报告。他认为,《立法法》明确赋予了地方先行立法的权力,地方就要敢于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的立法积累经验。自动驾驶地方立法属于过渡性立法,目的在于积累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经验,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破除法律障碍,终极目标还是为了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以及修改关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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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谢明睿以技术赋能交警非现场执法对行政程序的挑战及完善进行了报告,他以技术赋能的交警非现场执法为立意起点,重点关注新技术融入这一具体领域对行政正当程序的挑战,并进一步探讨非现场执法程序如何完善以应对挑战,技术赋能的功能定位。他认为,应当重点围绕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与经由算法辅助调查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展开,公安机关在算法流程适度公开、透明的前提下作出处罚,其说服性与可接受性会大大增强,公安机关需要为说明的理由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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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敬根、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陈天昊对报告进行了评议。陈敬根教授指出,自动驾驶的地方立法这一问题应考虑区域、技术衔接、其他部门衔接的问题,涉及到技术、标准一体化的问题。在具体落地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现有人工智能的视角在哪里这一问题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快捷导向下,如何进行技术改造,保障人权的问题格外凸显。陈天昊助理教授指出,非现场执法的技术规范如何进行审查、是否有审查能力等问题仍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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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四单元围绕自动化行政处罚问题进行探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大勇教授进行了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李晴、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正鑫分别就《论自动化行政处罚法定》、《机器何以裁量处罚》专题进行了报告。

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李晴以自动化行政处罚法定为主题进行报告。她认为,行政处罚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升级,使得行政处罚自动化成为可能,但仍面临适用限度问题。她指出,自动化处罚加深的干预程度较低,对法定化的载体要求较宽松,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作为依据。在法定化的过程中,需要结合不同的处罚后果和实施特征,设定明确性程度不同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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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正鑫以机器何以裁量处罚为主题进行报告,他认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发生改变,并潜在地重塑乃至变革着传统的行政法律制度。自动化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运作机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基于法律知识图谱搭建算法模型,二是将算法模型运用于个案中的裁量决策。他认为,伴随科技的进步以及其向行政管理领域渗透的加剧,传统行政法律制度将面临系统性革新。而作为行政权核心的裁量权,与其相关的技术运用及法律制度设计应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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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全永波教授、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朱绵茂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马颜昕就报告进行了评议。全永波教授指出,地方立法或者实践过程中不能一味推进数字化,关键在于平衡,但不同地方差异明显,应进行差异化研究。朱绵茂教授认为,军事法学的研究依旧十分欠缺,国家层面行政程序法还未出台。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法,未来行政程序法可从海警执法等方面的完善展开。马颜昕副研究员认为,行政法治下如何创新、改革有待进一步研究。对于有利于相对人的立法尝试,应当允许,方可促进创新与变革。

在最后的会议总结阶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余凌云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本次会议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一次重要会议,集中探讨了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对于公安法治建设的意义,并提出对我国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治建设的建议。

4月18日,与会嘉宾在海创科技会议中心进行自由讨论,之后,登上我校教学实习船“育鲲”轮,“育鲲”轮船长范中洲教授致欢迎辞,就“育鲲”轮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与会嘉宾、师生们共同观看了“育鲲”轮专题宣传片,并参观了驾驶舱、甲板等处。

之后,师生们在“育鲲”轮会议室就“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公安法治建设”专题结合陆上、海上特点继续进行研讨,有一致观点时的击掌共鸣,也有不同看法时的思维交锋,场面严肃而热烈。最后,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嘉宾、师生们有序离船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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