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学院师生一行参加“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第七届学术研讨会”


2021-06-10

2021年6月5日,由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嘉兴学院中国共同富裕研究院、嘉兴学院城乡一体化研究院、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省法学会合作社与农民权益保障研究中心、嘉兴学院法学学科、嘉兴市地方法治研究中心承办,《土地法制科学》《法学家》《经济法论坛》《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法治研究》《嘉兴学院学报》等杂志编辑部协办的“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第七届学术研讨会”在嘉兴学院成功举行。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强、讲师李敏、聂志海、吴晓晨及博士研究生李敏受邀参加了本次会议,并且在本次会议以大连海事大学国土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的名义加入会议联盟。

        本次研讨会以“土地法治百年的理论突破与制度创新”为主题,分为主旨演讲、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土地法治百年经验与时代贡献、宅基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法制保障、乡村振兴法律主体的法理阐释、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法制保障、土地管理法的新进展等多个单元,主会场与分会场同时进行。

        李国强教授作为主持人,就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制度逻辑、流转规范、法律规制四方面论题在下午的学术研讨分会场进行发问。与会发言人在李国强教授的引导下有序且深入地围绕“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法治保障”这一主题展开了学术交流和思维碰撞。

另外,李国强教授还在“乡村振兴法律主体的法理阐释”单元中做主题发言,从方法论的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角度就公有制经济基础上农民集体的法律定位问题进行了解读,进而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非同一性、打破传统私法主体的平等性以及成员与集体利益一体性等方面展开阐释,社会背景变迁后如何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私融合属性这一问题也做了相关回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也是私权主体,其特殊性在于组织、运行中承载了部分公共利益的功能,使私权主体的属性受到一些限制,“农户”的界定是多义的,需要结合具体的生产生活方式判定,而不能用单一的“财产”或“身份”量化标准确定成员资格。

在其他专题讨论环节,围绕会议确定的讨论主题,教师李敏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计划的可行性及其法律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聂志海从物权理论出发对宅基地确权争议分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与“两权结构”的利弊。吴晓晨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合理性根据进行了分析。博士生李敏就海域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者之间的关系简单作出阐释。

本次会议时值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民法典》实施时期,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体制,尤其需要法学领域的专门回应。来自全国各地高校和研究机构的100余位与会专家、学者在交流中探讨中国土地法治理论突破与制度创新,共同推城乡融合发展大局,普惠共同富裕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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