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4期中文目录及摘要


2020-12-25

【特稿】

王世涛:部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体系构建——以海事行政法为视角 (3)

【民法典专题】

李敏:《民法典》背景下售后回租合同的定性分析——以船舶售后回租为例 (14)

夏敏: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以《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之反思(23)

【海洋法专题】

罗婷婷,公衍芬:中菲南海共同开发:框架构建与前景展望(31)

方瑞安,张磊:“公地悲剧”理论视角下的全球海洋环境治理 (38)

【论文】

余妙宏,徐润:船员人损责任纠纷适用法律之司法考察(45)

王彦斌:论美国海商法下船方对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的责任(55)

李晓玉,张丽:美国航运法下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及其启示(64)

王宁:舱位互换下实际承运人的识别(74)

李莹莹:陆岛运输法律及政策的需求与供给(81)

王晓怡:《劳氏海难救助协议标准格式(2011版)评述——兼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修订(90)

张勇,匡浩:论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之扩张——兼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104)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4期摘要

部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体系建构

——以海事行政法为视角

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

行政法学出离于民法学,部门行政法则脱胎于行政法;而海事行政法却有着从陆域(适用普通行政法)到海域(适用海事行政法)的独特发展轨迹。部门行政法的存在价值在于其独特个性,并具有对普通行政法的反哺功能。不同于确立部门行政法的综合标准,行政职能标准更便于识别,更有利于特定行政法部门的系统化、规范化。而且这一标准能够使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与现实的行政部门直接对接,易于为行政部门法的实践所接受。部门行政法不仅局限于行政作用法,还应当覆盖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不只是在行政法体系内的循环解释,而是需要关照社会现实。即便运用解释的方法,这一解释方法也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对实定法的规范解释,而需要进行法政策学的思考和目的性解释。由于与民法、刑法普遍存在法典不同,行政法不存在总则意义上的法典,因此,普通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间缺乏相互解释的规范基础。部门行政法的体系构建应当体现的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基于此,海事行政法的体系应当分为普通海事行政法和特别海事行政法,前者从行政法的共性出发找寻海事行政法的个性,后者从海事行政法的个性出发反观行政法的共性。

关键词:

部门行政法;海事行政法;理论基础;体系建构


《民法典》背景下售后回租合同的定性分析

——以船舶售后回租为例

李敏(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中国航运企业中售后回租成为船舶金融的主要方式之一,被认定为融资租赁的一种。但售后回租不同于融资租赁,应认定为让与担保。在审判实践中让与担保的案例只存在于不动产领域,由此推测动产领域混杂在融资租赁的队伍中。虽然让与担保作为隐形担保有破坏交易秩序和交易诚信的嫌疑,但在船舶金融领域,让与担保仍以其优点受到实务界的青睐。故应将混入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回归于让与担保,在还原让与担保全貌的同时,继续认定让与担保的效力。

关键词: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让与担保;船舶;占有改定


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

——以《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之反思

夏敏(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在货运代理转委托中,现行法未对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问题予以规定。不少司法裁判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货主—货代1—货代2—承运人的层层委托关系中,将货主—货代—承运人的间接代理关系纳入货运代理转委托中的讨论十分必要。应分别在货主—货代1—货代2和货主—货代—承运人两种法律关系中对这两条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货运代理;转委托;间接代理;合同相对性;直接请求权


中菲南海共同开发:框架构建与前景展望

罗婷婷,公衍芬(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内容摘要:

中菲南海共同开发具有充分的现实需求和明显的优势互补,2019年以来,中菲两国在南海共同开发问题上取得了实质进展。接下来,十分有必要就两国共同开发合作框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预研,包括写入“不得影响主权和划界立场条款”,确定共同开发管理和收益分配模式,划定共同开发区,处理“先存权”问题等。中菲共同开发在很长时间内都处于曲折探索阶段,中国应对未来两国共同开发的前景保持审慎和清醒的态度,以实力促谈判,妥善管控分歧,推动南海油气共同开发取得新的进展。

关键词:

中菲关系;南海;共同开发;合作制度


“公地悲剧”理论视角下的全球海洋环境治理

方瑞安,张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摘要:

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如今正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其相应的理论支撑中最为著名且最具解释力的当属“公地悲剧”及其衍生理论。而解决“公地悲剧”的方法论——自主治理模式、产权化模式及政府模式等都在现行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进程中有所体现、有所运用,例如北极理事会、个体可转让捕捞配额制度、国际海底管理局等。从经济学视角尤其是“公地悲剧”理论模型出发,抽象化地分析审视目前的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模式,既能有效总结经验,亦可对未来的制度完善有所助力。

关键词:

海洋环境治理;公地悲剧;自主治理;产权化;政府模式


船员人损责任纠纷适用法律之司法考察

余妙宏,徐润(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船员是航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工作的高风险性,用工期间易发人身损害事故。对船员与自然人船东间的人损责任纠纷进行司法考察,并提出以下观点:船员与自然人船东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应定性为雇佣关系而非个人劳务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在船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能减轻船东的赔偿责任,挂靠经营下企业船东应与自然人船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

船员人身损害;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挂靠经营


论美国海商法下船方对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的责任

王彦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内容摘要:

通过美国相关立法(成文法)和司法(判例法)两个维度,透过美国联邦法院的最新判例,对船方、码头装卸公司(雇主)、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雇员)三者之间在《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赔偿法》第905节(b)款下的关系,“船方”的双重角色,“船方”和“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概念的发展以及船方对于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的责任标准等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船方在美国应对码头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索赔时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处理建议,以维护船方合法权益。

关键词:

《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赔偿法》;人身损害赔偿;疏忽


美国航运法下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及其启示

李晓玉,张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1984年航运法》确立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航运管理的基本框架,随后美国一直紧跟航运市场发展动向,通过修法不断完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不仅满足了市场需求,也使无船承运人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中国无船承运人管理规制基本比照美国《1984年航运法》建立,根据相关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无权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协议运价,这不仅造成了该领域监管立法的空白,还使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国内外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中国应以国情为基础,通过构建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适当借鉴美国航运立法及修正案的规定,建立服务协议监管规制。

关键词:

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协商费率协议;批量合同


舱位互换下实际承运人的识别

王宁(青岛海事法院审监庭)

内容摘要:

在海上货物运输存在舱位互换的情形下,舱位互换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舱位承租。在舱位互换的情形下,无论舱位互换涉及的船舶处于船舶所有人实际控制、船舶经营人实际控制或者处于何种性质的船舶租赁合同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接受承运人的委托或者转委托后实际履行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都是识别舱位互换情形下的实际承运人的关键。

关键词:

承运人;委托;实际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


陆岛运输法律及政策的需求与供给

李莹莹(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中国各地陆岛运输建设分别处于扩大运输阶段、运力结构调整阶段和运输业反哺阶段。根据制度变迁理论,陆岛运输业不同发展阶段对于政策及立法保障提出了差异化需求。目前,国内陆岛运输业制度供给不足是普遍现象,引发了作为准公共产品的交通服务供给不足、陆岛运输行业发展受阻等问题。政府公共管理理念和方式变革下,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公共产品供给者,而成为购买者和监督者。针对陆岛运输行业不同发展阶段,适时供给政策和法律,可保障民众路权的实现,引导陆岛运输行业发展,亦是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人的应有职责,否则应该承担供给不能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陆岛运输;制度变迁;公共产品;法律责任


《劳氏海难救助协议标准格式(2011版)》评述

——兼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修订

王晓怡(集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自19世纪末以来,以“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为基础的合同救助是其主要形式。在各种救助合同格式中,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是英国劳合社发布的《劳氏海难救助协议标准格式》,该格式协议经过多次修订,形式上更趋完备,内容上也更加适应不断变化的海难救助实践需要。针对该格式最新变化以及选择并入其中的《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进行评述,分析救助方与被救助方的主要义务、特别补偿的获得、协议的终止和履行等主要条款内容,建议吸收和借鉴其先进之处,以期修订和完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救助合同标准格式》,增强其在救助实践中的适用性。

关键词:

海难救助;救助公约;特别补偿


论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之扩张

——兼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

张勇,匡浩(青岛海事法院)

内容摘要:

中国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过窄,导致审判实践出现问题。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内容、标准和时限,海事专门管辖的特点,海事法院的案件掌控能力分析,该范围应当进行扩张,实现以海商合同为主合同的担保物权案件也由海事法院受理。在扩张的方式上,解释论不具有可行性,只能通过立法论进行;在具体路径上,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应在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独立成章,并加入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规定。扩张后会出现主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物权、财产为多个主合同担保的情况,故需要对受案范围进一步厘清。扩张凸显的管辖问题可以由对海商主合同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

关键词:

实现担保物权;受理范围;扩张



站内导航

版权所有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地址:大连市凌海路1号 邮编:116026

技术支持:集群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