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芬: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效力要件之再研究——兼评《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选择


2019-09-09

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效力要件之再研究——兼评《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选择

黄芬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要:随着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效力规则的改变,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的效力之争就演化为若合同存在无权处分之外的效力瑕疵情形致合同无效、被撤销,善意取得是否仍然成立。《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此仍未置可否。《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不同效力瑕疵事由给予了不同对待。第21条据以区分的规范要素是转让合同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受让人是否具有可苛责性。这并不具有妥适性。从转让合同对善意取得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分析,善意取得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这不仅符合善意取得的制度机理,凸显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也可以避免在有权处分下,法律价值评价的矛盾,亦可以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合理的请求权基础。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为善意取得的要件。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受益型侵权中的获利赔偿责任规则研究”(项目号14CFX073)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善意取得; 转让合同; 无权处分;

原文链接:/lunwen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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