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玉 张丽:美国航运法下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及其启示


2021-01-11

美国航运法下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及其启示

李晓玉 张丽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1984年航运法》确立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航运管理的基本框架,随后美国一直紧跟航运市场发展动向,通过修法不断完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不仅满足了市场需求,也使无船承运人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中国无船承运人管理规制基本比照美国《1984年航运法》建立,根据相关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无权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协议运价,这不仅造成了该领域监管立法的空白,还使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国内外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中国应以国情为基础,通过构建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适当借鉴美国航运立法及修正案的规定,建立服务协议监管规制。

关键词: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协商费率协议;批量合同

原文链接:/lunwen20210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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