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永伟:论价值判断作为裁判依据的二阶性


2021-03-02

引用信息:

姜永伟,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论价值判断作为裁判依据的二阶性,《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54-62


摘要:

形式主义司法三段论无法妥当地说明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作为裁判依据的基本定位。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依据和规范依据,其作为裁判依据具有明显的二阶性。在常规案件中,法官的价值判断作为“论证性依据”为裁判结果提供更加充分的说明性理由。在疑难案件中,法官的价值判断作为“决断性依据”为何以拒斥特定规则的适用提供证成,并指示相关公众意见和法律原则进行互相"加工筛选"以形成可供适用的裁判依据。论证性依据与决断性依据的识别标准是法官对可预见的裁判结果的价值认同。不论是作为论证性依据还是决断性依据的价值判断,都必须接受法律体系的约束和指引,保证法律推理具备一定的"形式性"。法官的价值判断被用来塑造技能更加高超纯熟的司法工艺师,而非“放飞自我”的政治家。


关键词:

价值判断;法律推理;二阶性;论证性依据;决断性依据


原文链接/20210302.pdf

站内导航

版权所有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地址:大连市凌海路1号 邮编:116026

技术支持:集群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