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信息:韩立新、何赛,《论现阶段国际铁路运单融资功能的实现——非物权凭证化方法的尝试》,《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 19卷第3期 ,第107-115页。
作者简介:韩立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海商法
何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海商法
摘要: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无法用于信用证结汇和融资,严重阻碍了以中欧班列为代表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目前实践中的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化创新方法,尚存意思自治无法创设物权凭证效力、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效力存疑的问题。为解决国际铁路运单融资问题,宜采取非物权凭证化的方法。在法理上,铁路运单作为不可转让单证与物权凭证效力不具有体系关联、物权凭证功能与担保功能不具备唯一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上,应构建以银行为名义发/收货人的综合创新模式,即以银行为名义发/收货人为基础保障控货权,通过动产质押担保、禁止处分条款或控制条款的纯合同约束等多种法律手段所构建的融资模式。
关键词:铁路运单; 融资功能; 物权凭证; 不可转让单证
原文链接:/lunwen2021.1.21aa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