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 敦宁: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危险犯的合理设置


2021-09-05

引用信息:敦宁:《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危险犯的合理设置》,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7期,第41-57页。

作者简介:敦宁(1980-),男,河北石家庄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 刑法学。

摘要:在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中设置危险犯是实现早期预防的需要。我国《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采取了三种危险犯设置形式,即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其中,抽象危险犯和准抽象危险犯的设置形式有利于实现早期预防效果,但部分犯罪存在法定刑幅度偏高和入罪标准模糊的问题; 而具体危险犯的设置则不仅在预防功能上明显滞后,还同时存在罪过形式含混、法定刑配置失衡等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完善。首先,应适当降低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并将其划分为基本犯和加重犯两个刑罚幅度; 其次,将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入罪标准规定为“危及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最后,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具体危险犯,应分别设置对应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前者设置为准抽象危险犯,后者不予设置危险犯。

关键词:公共卫生;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设置形式

原文链接:/lunwen2021090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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