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 陈国栋:论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


2021-11-10

引用信息:

陈国栋:《论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6期,第40-50页。

作者简介:

陈国栋: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内容摘要:信用惩戒在疫情防控中的广泛适用需要解决违法行为可否以及如何实施信用惩戒的问题。相较于违法行为也是违约行为说,从违法行为的信用风险维度出发理解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更具合理性。其内在逻辑在于,失信的本质不在于违约,而在于失去资源配置主体的信任。违法行为正因有助于资源配置主体预判进而规避资源配置风险而具有信用信息维度。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资源配置机关、公共资源配置机关,可以利用违法信息作为信用信息来规避执法资源配置风险、公共资源配置风险。据此逻辑,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信息实施信用惩戒,但这种惩戒本质上是规避资源配置风险之举措,而非违法行为的惩戒手段。与之相应,信用惩戒必须建立在科学的算法之上,针对不同的资源配置领域与不同程度的风险而分领域、分层级实施。

关键词:违法行为;信用惩戒;违法行为信息;资源配置;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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