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 翟云岭,郭佳玮:租赁权占有对抗效力的二元考察


2022-09-07

引用信息:

翟云岭,郭佳玮,租赁权占有对抗效力的二元考察,载《北方法学》部门法专论,2022年第3期:第26-37页。

作者简介:

翟云岭: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研究中心主任、辽宁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带头人,辽宁省级教学团队(民商法学)带头人,辽宁省高等学校校第一层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辽宁省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WTO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评议专家,教育部国家精品课评委,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评审专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1批面上资助的评审专家。于法律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国城市出版社等公开出版独著及主编、副主编著作11部;发表CSSCI及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00余篇,主持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省部级科研项目12项。获辽宁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一等奖、辽宁省杰出青年法学家(代表辽宁省参加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评选)、全国优秀仲裁员等荣誉称号。

郭佳玮: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摘要:

《民法典》第 725 条对合同法作出修改,基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而使租赁权取得 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考察实体法方面,租赁权的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存在局限性,对基于物 权公示原则而形成的交易秩序造成影响,且增加第三人交易中的查证义务与交易成本。考察 程序法方面,“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由《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 31 条中针对虚假租赁的事实 认定标准转变为《民法典》所设定的租赁权取得对抗力的形式要件,因此应对承租人提出执行 异议的程序适用与审查标准作出修正,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作形式审查, 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权衡各方利益并决定是否转向执行异议之诉或直接“带租拍卖”。我国租 赁权占有对抗效力的模型构建,一方面针对不同种类租赁物,“占有”的解释应作区分; 另一方 面应为未来租赁权公示特别立法的优先适用预留空间。

关键词:

租赁权;占有;权利推定;对抗效力;执行异议

原文链接:/2022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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