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 王学士:保险消费者信息提供义务与民事欺诈规范再造


2022-09-22

引用信息

王学士:保险消费者信息提供义务与民事欺诈规范再造,载《北方法学》,2022,(03):第53-67页。系2020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缔约过程中的信息提供义务边界与告知义务制度的协同应用问题研究”(L20BFX01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王学士,辽宁大连人,日本东京大学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的研究。主持辽宁省社科基金一般课题1项,参与多项国家级与部级科研项目,并在日本权威法学杂志《Jurist》《商事法务NBL》《生命保险论集》《损害保险研究》《海事交通研究》《国际商事法务》以及我国《证券市场导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CSSCI、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奖学金”、日本国际保险振兴会“最优秀论文奖”、日本生命保险协会“研究奖励奖”、日本东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等。

摘要

《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与《民法典》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间私法冲突的排除路径在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是否负有信息提供义务以及在何种范围内相互影响。如实告知的事实范围是决定告知义务与欺诈可撤销之间关系的重要要素。在解释论的背景之下,以对“危险事实”的评价为主线,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路径应从两者的“排除论”转向以“信息提供义务”为中心的“交互作用论”,分析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评价投保人是否违反信息提供义务时,通过对德、日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对危险事实产生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极为有限,投保人有义务告知的事实范围需要被“限缩解释”。如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是在主观性质恶劣的情况下实施的,则应承认保险人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

欺诈撤销权;信息提供义务;告知义务;缔约过失;侵权责任

/20220922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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