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作贤教授


2016-12-02

简介:

海商法博士,教授,海商法系主任, 2009年9月-2010年9月,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与斯旺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研究领域:

海上保险法、租船运输、欧美航运法、海事诉讼与仲裁等。

社会兼职:

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部主任律师,数家航运公司法律顾问。

荣誉奖励:

1. "论修改《海商法》应否补充规定英国模式的最大诚信原则—兼对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反思",获2003年全国海商法优秀论文评选二等奖(一等奖空缺)。

3. "对提单提货凭证功能重大变革的反思-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获2005年全国海商法优秀论文评选二等奖(一等奖空缺)。

代表性成果:

1. "《中国关于文书草案第19章和契约自由问题的提案》(Proposal by China on Chapter 19 of the Draft Instrument and the Issue of Freedom of Contract)"这是中国代表团参加"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运输法会议的建议案,被该大会确立为正式提案(参见贸法会网站 www.uncitral.org ),其中的多处建议为"UNCITRAL运输法公约"(即后来的《鹿特丹规则》)所采纳,这是中国政府积极参与海事国际立法取得的一次重要成果。该提案系在司玉琢教授的指导下本人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

2. 与司玉琢教授合作"从私法角度透视船公司是否应当收取铅封费"一文,被"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作为正式文件([2005]外经贸企协函字第2号),转呈给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商务部(外贸司、条法司)、交通部(水运司、法规司)、国家工商总局(公平贸易司、法规司),该文为如何解决航运界关于码头作业费(THC)与集装箱铅封费的争议提供了一定的学术支撑。

3.《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

4.《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作者之一),北京大学出版社;

5.《鹿特丹规则研究》(作者之一),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6.《海事法》(作者之一),法律出版社。

7.《海上侵权行为法研究》(作者之一),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8. 辽宁省青年社科基金项目:《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国际变革趋势及我国的立法对策研究》。

9.承运人对海运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兼析"未公开本人的代理"之适用,《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1)。

10.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何者优先,《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04)

11. The Legal Status of Port Operator under Chinese Law,Journal of Business Law(UK),[2011] Issu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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