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和6月5日下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特邀西澳大利亚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常久丰博士以“法理学在普通法中的角色——从英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角度出发“为题授课。全体24级法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参加了课程学习。

课程围绕西方法理学思想史展开系统性讲述,以“理论——案例”对应的思维模式剖析普通法司法裁判的法理逻辑。常久丰博士以“Donohue v Stevenson”案切入,结合其他普通法原则与裁判背景,指出司法裁判中各项原则之制定存在理论与道德依据,进而以自然法理论为起点,对后起的法律实证主义、后现代盛行的法律女性主义发展进行梳理。
结合“Riggs v Palmer”案,常久丰博士引出旷日持久的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学派之争。现代自然法主张道德哲学与法律的内在关系,为道德对行为进行规范提供解释与辩护,其效力多源于世俗个体间的关联与其自然权利的取舍;而实证主义学派将分析哲学引入法律理论后,遂将道德传统弃置不顾。常久丰博士指出,该案判决中法官的道德倾向体现为某种以“公平”为旨在的衡平法(Equity),道德因素早已融入其他案件的司法裁判过程,同时强调法官在自由裁量中制定了系列以道德为基础的普通法原则或约束性判决,诸如“红手”(Red Hand)原则、丹宁勋爵的多项裁判等。由此,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是否应得到支持与“道德”是否参与、在何处参与、在何种程度参与的问题产生了。常久丰博士认为,哈特与德沃金的论战对此提供了思路。哈特将对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的支持诉诸于法律规则语言形式之局限,即规则文本表达存在“开放结构”(Open Texture);后者则认可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普遍存在,而法律原则本身的内容所反映的是道德规范。“道德哲学何以在裁判实践中适用”也与课堂“理论-案例”的授课、分析思路一致。

互动交流环节,师生围绕电车难题、税收、平权主义、案件分析等话题踊跃讨论。常久丰博士对各理论对应案件与裁判进行了细致讲解,强调相应法学理论在司法裁判之应用始终足以反映关乎公正的时代价值与历史意义。
本次授课对本科生而言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在梳理法学基础理论体系的同时厘清法学理论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逻辑,助力师生深化对裁判逻辑与理论依据的理解。

法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4级学生张知乐在课后分享学习感悟:法理学(jurisprudence)从词源来看,是“法律”(ius)+ “智慧”(prudentia),可以理解为这是一门关乎“法律的智慧”的学问。而这样的智慧,其本质是一种实践智慧,要为实践活动提供指导。本次课程的价值在于,揭示了法理在普通法司法裁判中的底层适用逻辑,为本科生提供以法学理论指引司法裁判的潜在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