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部门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国际法律规制
崔勇涛(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事人工智能研发的私营部门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兼具治理客体与主体的双重身份,这一特性容易引发利益冲突、规则俘获、合法性危机及政治化倾向等风险,而协同治理与合作博弈理论也印证了对其进行国际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当前国际法律在规制该问题时存在明显缺陷:传统国际法存在规制对象与方式的错位,专门的人工智能国际硬法尚未形成,相关国际软法又呈现碎片化与低效的特征。对此,国际社会可通过在传统国际法中增设人工智能条款、以双边和区域协定为基础推动人工智能国际硬法形成、制定私营部门作为治理主体的国际软法规范、发挥联合国协调作用和完善人工智能专门治理机构组织章程等路径完善规制体系,最终平衡公私利益。
关键词:私营部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国际法律规制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1期
原文链接:https://law.dlmu.edu.cn/kanwu2026016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