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海上行政执法的规范进路
唐伟然(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无人机作为辅助工具介入海上行政执法的正当性源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明确授权,其行为特性体现为执法空间拓展与效率提升,同时对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与程序规则构成挑战。依权限与行为类型,无人机可适用于监测取证、警示干预、辅助决策等环节。巡航应遵循《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审批主体与空域范围的规定,实行双人协作并明示执法身份。登临检查前应借助无人机先行作出风险评估,检查中禁用武力。证据收集须兼顾技术规范与合法性,履行信息公示与隐私保护义务。紧追权的行使应依赖可靠定位确保停驶指令被有效接收,仅当完全丧失追逐能力且无替代力量时方可中断。鉴于无人机本身不具备对涉案财物或人员实施强制措施的能力,应重点规范审批与报备程序。行政处罚中,无人机获取的证据材料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简易与快速程序中具有较高证明价值。
关键词:无人机;海上行政执法;非现场执法;规范措施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3期
原文链接:https://law.dlmu.edu.cn/kanwu202603394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