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 Academic Research

孙棚:论《生态环境法典》第1236条的适用——以船舶碰撞致油污事故的行政责任承担为核心

2026-10-10 新闻中心 点击:[]

论《生态环境法典》第1236条的适用——以船舶碰撞致油污事故的行政责任承担为核心

孙棚(上海海事局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

摘要:2025年《海商法》修订与2026年《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共同重塑了船舶碰撞致油污事故的行政责任体系。《生态环境法典》第1236条确立的“区间裁量+倍数加重”模式在漏油船与非漏油船共同违法中的适用问题亟待体系化阐释。从原《海洋环境保护法》“比例计罚”到《生态环境法典》“区间裁量”的制度演进,揭示了行政罚款与民事赔偿脱钩、回归惩戒本位的立法趋势。在适用要件上,第1236条规定的“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不以直接排放污染物为要件,非漏油船亦可成为责任主体。在处罚模式上,综合考虑“区间裁量”的制度空间和法定罚款的上限约束,宜采取“一事各罚”模式,对漏油船与非漏油船分别裁量处罚。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行政责任;“一事各罚”模式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3期

原文链接:https://law.dlmu.edu.cn/kanwu202603718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