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郑二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明确犯罪记录的私人与公共双重属性、犯罪记录封存的不同类型及其所具有的规范与社会意义。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应明确轻微犯罪记录的标准和范围、采取二元封存启动方式,以裁判生效、刑罚执行完毕为封存启动的时点,明确三种封存主体。对于封存类型的选择,应兼顾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考虑犯罪附随后果规定,实现分阶段的转化,同时区别对待轻罪和微罪,选择不同的犯罪记录封存类型,并适时转向彻底封存,由此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与累犯、再犯的关系也得以明朗化。另外,还应排除部分类型的犯罪,分类设定不同的考察方式和内容,明确解除封存的种类。
关键词: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犯罪附随后果;封存类型;封存法律效力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3期
原文链接:https://law.dlmu.edu.cn/kanwu20260312713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