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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2期中文目录及摘要

2026-07-18 法学院 点击:[]

【《海商法》修订专题】

傅廷中:论新时期的中国海难救助制度——以新《海商法》“海难救助”章的修订为视角(3)

韩立新,姜泽慧:新《海商法》“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章的时代意义、亮点与适用(12)

孙思琪:新《海商法》第307条第1款(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评注(23)

【海洋法治专题】

张丽娜,岳家兴: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与中国因应(36)

孔令杰,莫有恒:《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中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判断标准(48)

董世杰:中国企业通过外国担保参与“区域”采矿的路径研究(59)

郑晨骏:气候变化背景下尽职义务严格化的规范结构与适用边界(70)

【生态环境法治专题】

李艳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制度的法典表达及其规范续造(85)

冯嘉:《生态环境法典》视野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内涵及其规范构造(94)

王雨荣: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生态环境法本位研究(105)

【数字法治专题】

李贤森:数字政府建设中多轮蒸馏大模型应用的行政法归责困境与出路(117)

唐士亚: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软法治理及其协调实现(129)

【专论】

刘浩:论《罗马规约》的国际罪行法益构造(137)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2期摘要

论新时期的中国海难救助制度——以新《海商法》“海难救助”章的修订为视角

作者:傅廷中(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海难救助制度是《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制度的制定与完善直接关系到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随着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制度中的某些缺陷也有所显现。中国作为《1989年救助公约》的缔约国,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公约中倡导的理念,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海商法》“海难救助”章中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的海难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公约确立的宗旨,对于完善中国未来的海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海商法》修订;鼓励救助;雇佣救助;“无效果,无报酬”


新《海商法》“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章的时代意义、亮点与适用

作者:韩立新,姜泽慧(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新《海商法》新增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章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健全《海商法》体系、统一海事司法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该章的核心亮点在于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漏油船舶的所有人,进而解决了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情形下非漏油船舶是否是责任主体的问题;排除了对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引航员、救助人等六类主体的索赔;确立了受害人对于责任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的直接诉讼制度;明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规则。该章的地理适用范围为中国管辖海域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且该章不调整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该章对于燃油污染损害的多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船舶所有人的免责事项及享受免责的前提条件、提供强制保险或财务保证的主体等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不完全一致,且“漏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的表述亦存在不周延之处,应在具体适用时予以关注。该章相较于《民法典》和《生态环境法典》均属于特别法,因而应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中得以优先适用。

关键词:《海商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油类污染;燃油污染


新《海商法》第307条第1款(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评注

作者:孙思琪1,2(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摘要:新《海商法》第307条第1款关于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规定源自原《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2025年修订时由“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章移至“附则”章,其性质并非冲突规范。条约的适用首先应当依据条约本身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条约的适用范围并未局限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但中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仍将具有涉外因素作为适用条约的前提条件。对于已对中国生效的条约,应当首先根据条约的适用范围确定条约是否适用,而后再由冲突规范指引确定准据法;但对于未对中国生效的条约,如果准据法对应法域是条约的缔约国,且符合条约的适用范围,仍应适用条约。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其他问题包括:《海商法》无对应章节的条约的适用、未对中国生效的条约的适用、保留制度及其新近发展、“与本法有不同规定”应否作为条约的适用条件。中国现行法关于国际海事条约国内适用的规则仍显单薄,不少争议问题仅靠学理上的解释尚不能充分指导司法实践,仍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等途径予以补充。

关键词:《海商法》;国际条约;适用范围;涉外因素;冲突规范


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与中国因应

作者:张丽娜,岳家兴(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作为跨领域事项,在BBNJ协定下实现了专门性规定。在规则层面,BBNJ协定设定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目标,以“二分法”厘定了模式的指导原则,并通过设立三大支持机制的方式力求确保规则的有效落实。从法律影响的角度来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则不仅弥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规范和实施方面的不足,且在推动南北国家间海洋科学资源均衡配置的同时促进了BBNJ协定下公平与公正的惠益分享。就未来推进BBNJ协定实施而言,中国一方面应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参与并推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国际合作,积极倡导对特殊需求的考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完善国内相关政策和法律,推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支持机制的有效利用。

关键词:能力建设;海洋技术转让;BBNJ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中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判断标准

作者:孔令杰,莫有恒(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内容摘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沿海国在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之前负有“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义务。然而,《公约》未定义“危害”和“阻碍”,也未列明沿海国不得单方面实施的具体活动。为裁断当事国是否违反此项义务,《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等提出和发展了“对海洋环境造成物理改变”的判断标准。该标准以物理改变为着眼点,针对的活动类型单一,且在适用上存在模糊空间。建议借助因素评价法确定违反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关键要素,并结合具体情形分析各要素的作用,以便更准确、客观地判断某项活动是否违反该义务。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议海域;海洋划界;不危害或阻碍义务


中国企业通过外国担保参与“区域”采矿的路径研究

作者:董世杰1,2(1.厦门大学法学院,2.厦门大学中国东南海疆治理实验室)

内容摘要:“区域”(即国际海底区域)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进行“区域”采矿已成为中国确保国家关键矿产供应链安全的理想方案。虽然中国目前是世界上在“区域”拥有合同区数量最多、矿种最全的国家,但目前仅采用本国担保“区域”采矿的单一路径。单一路径存在三个方面不足:增加监管压力、牵涉反垄断问题及无法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区域”采矿。中国企业通过外国担保进行“区域”采矿不仅可以解决单一路径的不足,还可以影响外国在“区域”采矿问题上的立场。为确保中国企业顺利通过外国担保参与“区域”采矿,建议优先考虑在非洲地区选择目标国提供担保、通过子公司申请采矿及加强法律风险预防措施。

关键词:中国企业;“区域”采矿;外国担保;承包者


气候变化背景下尽职义务严格化的规范结构与适用边界

作者:郑晨骏(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传统尽职义务在气候变化语境中面临责任稀释与结果责任化的双重张力。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显示,气候尽职义务趋于严格,但其性质为行为义务,核心并非保证减排结果,而是提高对国家措施的充分性、可验证性和持续性的审查强度。严格化应以重大、累积或不可逆气候风险的可预见性为启动条件,通过科学依据、国内减缓措施、执行机制、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更新及合作支助构成规范结构;同时受国家能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气候条约主渠道和司法审查限度约束。风险加权审查标准可避免一般合理努力标准空洞化,防止严格责任扩张。中国应在坚持发展中国家身份和责任边界的基础上,完善气候治理法治化,构建风险审查链条,强化可验证履行。

关键词:严格尽职义务;风险加权审查;行为义务;气候变化咨询意见;中国因应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制度的法典表达及其规范续造

作者: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制度由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并最终获得《生态环境法典》确认,体现了中国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坚定意志。《生态环境法典》虽然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制度,但规定的内容是原则性和要旨性的,需要国家通过修订《可再生能源法》对具体规则进行续造。目前,中国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仍停留在政策层面,约束力也主要施加于省级政府。《可再生能源法》应当增强对供电商、售电商及相关电力用户消纳责任的约束力,以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制度从“软约束”向“硬法”的转型。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绿色电力证书;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视野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内涵及其规范构造

作者:冯嘉(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虽已被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但其内涵仍未明确。该制度旨在解决中国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和“所有权边界模糊”所引发的“公地悲剧”,通过明确自然资源权责归属,为国家开展有效的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基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是中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乃至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应在法典规定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础上继续扩展其适用领域。目前,法典尚未搭建起该制度的框架,立法应对以下要素作出规范:确权登记的客体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生态空间监管权,登记内容应涵盖行权主体、义务职责及自然状况信息,登记效力应为行政确认登记所具有的证明力。

关键词: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价值;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生态环境法本位研究

作者:王雨荣(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生态环境法的本位是建构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无法绕开的根本议题。围绕此议题,学界主要形成了环境权利本位论、环境义务本位论和环境公共利益本位论等,但彼此各执一词且自证与他证都较薄弱。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生态环境法的本位已不再局限于理论层面的抽象论争,更成为关涉法典解释与适用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生态环境法的本位。新时代环境权利概念重在反映人生活在自然之中,与环境公共利益是和谐共生关系,且能融贯性地说明其与环境义务、环境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是生态环境法本位的最佳选择。将环境权利确立为生态环境法的本位,不仅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法典》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的立法目的,还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转型,从而建构集继承性与创新性于一体且更具话语传播力的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关键词: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生态环境法典》;权利本位论;环境权利


数字政府建设中多轮蒸馏大模型应用的行政法归责困境与出路

作者:李贤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数字政府建设中,多轮知识蒸馏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大模型的私有化部署。与传统算法相比,该技术特有的“教师模型—中间学生模型—最终学生模型”多级嵌套结构,不仅容易放大历史数据偏见,更使因果证据链在模型代际传递中发生断裂,引发行政主体确认困难、法定举证责任落空及行政裁量权受损等归责困境。面对复杂链式模型,现行用途导向与单一归责的监管逻辑面临失灵。为弥合技术与法律的错位,规制路径不应逾越法治底线干预前端市场,而应立足数字政务的公法属性,将监管重心转向内部治理与采购合规。应确立政务采购中的模型链条强制披露机制,并辅以基于合同的责任联动追偿体系,从而精准锚定过错节点。这既能保障行政主体实现有效追偿,也为人工智能行政治理提供了合法且可行的制度框架。

关键词:多轮知识蒸馏;大模型应用;行政法归责;政务采购强制披露;技术黑箱;责任联动机制


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软法治理及其协调实现

作者:唐士亚(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数字时代,大模型的硬法治理和大模型的涌现式自主生成、企业规模与风险结构差异巨大、训练数据风险隐蔽、技术架构呈分布式等专属特征之间存在系统性冲突,使得硬法治理模式在大模型领域陷入独特的困境。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治理模式,大模型的软法治理依托自律公约、伦理准则、专业指南、技术标准、公共政策等软法规范,形成引导性、激励性与包容性的治理模式,具有更加尊重大模型市场意志、促进多元主体共治、提供更多治理依据选择和治理针对性强等优势。大模型的软法治理具有复合型的实现路径:一方面,可依靠利益驱动机制、声誉压力机制和技术嵌入机制推动软法规范的功能性实现;另一方面,囿于软法本身的局限性,软法治理应与硬法治理相协调,通过软硬法协同治理以最大限度发挥治理效能。

关键词:人工智能大模型;软法;软法治理;硬法治理;协同治理


论《罗马规约》的国际罪行法益构造

作者:刘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从法益视角分析主权与人权时,可以发现二者具有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价值内涵。主权与人权存在不同的逻辑,而着眼于《罗马规约》涉及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与侵略罪这四个罪刑规范时,作为法益两端的主权与人权,在形式与实质层面具有不同的内容。国家主权法益相当于国内法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法益,人权法益则相当于国内法意义上的权利法益。四类罪行的法益构造以主权法益和人权法益为第一层法益内容,之后的实质展开则属于第二层法益内容,并且最终仍需回到第一层法益内容,从而说明对主权或者人权的法益侵害程度,这有利于对涉及国际罪行判断的问题展开法益层面的实质分析。

关键词:主权;人权;《罗马规约》;国际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