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订专题】
周江,闫朋:新《海商法》“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章修订评析(3)
王欣:新《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革(14)
【海洋法治专题】
郭剑萍:国际海洋法法庭“气候变化咨询意见”对国际渔业法的解释、效应及其遗留问题(26)
唐伟然:无人机海上行政执法的规范进路(39)
【生态环境法典专题】
王灿发,李佩霖:《生态环境法典》核心制度体系的话语演进与规范构造(50)
车东晟:《生态环境法典》中噪声污染防治规范的体系性解释(61)
孙棚:论《生态环境法典》第1236条的适用——以船舶碰撞致油污事故的行政责任承担为核心(71)
【数字法治专题】
孙道萃,邵嘉:涉网络水军犯罪的非法经营罪之适用反思与规范调适(81)
徐婧:人工智能时代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完善(93)
张珺:公共数据概念的再界定(103)
【专论】
赵大伟:共有财产执行中的执行析产(114)
郑二威: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体系化构建(127)
赵龙: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安全审查的正当程序控制(139)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3期摘要
新《海商法》“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章修订评析
作者:周江,闫朋(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摘要:新《海商法》“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章对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系统的发展和完善,明确规定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中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该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的规定,对涉外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补充,对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船舶油污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调整,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涉外海事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章的规定顺应了国际私法连结点软化处理的趋势,也有利于增强中国在国际海事规则体系中的话语权。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深刻领会新《海商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章的规定。
关键词:《海商法》修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连结点
新《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作者:王欣(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新《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制度作出系统性调整,核心是从保险人本位转向当事人利益均衡。新《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提示说明义务、保证条款、强制保险及其他技术性规则进行了全方位完善,修订过程贯彻了“双向约束”的制度逻辑,既不允许保险人利用格式合同优势或程序拖延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又为被保险人设置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推动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实质平衡。这种“既保护,也约束”的均衡立场,更加契合海上保险合同特有的制度特征。
关键词:《海商法》修订;海上保险合同;保证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强制保险
国际海洋法法庭“气候变化咨询意见”对国际渔业法的解释、效应及其遗留问题
作者:郭剑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气候变化咨询意见”中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的解释,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免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义务引入渔业资源的养护与利用,这意味着各缔约国在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1条、第63条、第64条、第117条至第119条项下义务时,必须充分考量气候变化对渔业资源带来的影响,这不仅包括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利用和养护渔业资源时,须依据再分布后的鱼类种群状况评估可捕捞量与养护措施,也包括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就跨界鱼类种群、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海鱼类种群开展更为密切的合作。然而,面对气候驱动的鱼类种群再分布这一核心难题,法庭的释法仍存在局限。法庭未能进一步澄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的合作义务、最优利用义务及《鱼类种群协定》项下的兼容性义务,这些制度空白仍是应对气候变化引发的渔业资源多边治理危机的关键。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法庭“气候变化咨询意见”;国际渔业法;气候驱动的鱼类种群再分布;气候变化与海洋酸化
无人机海上行政执法的规范进路
作者:唐伟然(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无人机作为辅助工具介入海上行政执法的正当性源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明确授权,其行为特性体现为执法空间拓展与效率提升,同时对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与程序规则构成挑战。依权限与行为类型,无人机可适用于监测取证、警示干预、辅助决策等环节。巡航应遵循《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审批主体与空域范围的规定,实行双人协作并明示执法身份。登临检查前应借助无人机先行作出风险评估,检查中禁用武力。证据收集须兼顾技术规范与合法性,履行信息公示与隐私保护义务。紧追权的行使应依赖可靠定位确保停驶指令被有效接收,仅当完全丧失追逐能力且无替代力量时方可中断。鉴于无人机本身不具备对涉案财物或人员实施强制措施的能力,应重点规范审批与报备程序。行政处罚中,无人机获取的证据材料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简易与快速程序中具有较高证明价值。
关键词:无人机;海上行政执法;非现场执法;规范措施
《生态环境法典》核心制度体系的话语演进与规范构造
作者:王灿发1,李佩霖2(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之表述从基本制度向核心制度的转变构成中国环境法治演进的重要标识。分散立法时代以基本制度统摄环境管理诸项安排,乃服务于政策完备性的追求;法典化时代则以核心制度重构制度体系的价值位序,指向规范体系的融贯与治理效能的提升。核心制度包括“总则”编中经由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提炼的具有关键作用的通用性制度,亦包括虽未提炼入“总则”编但具有统筹地位的制度。核心制度体系的确立,既回应了法典化对制度形式整合的要求,亦承载了将基本原则转化为具体规范的功能。核心制度体系的规范构造遵循目标设定、行为规制、监督保障与损害救济之逻辑主线,形成了覆盖生态环境治理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内核。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基本制度;核心制度;通用性制度;提取公因式
《生态环境法典》中噪声污染防治规范的体系性解释
作者:车东晟(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生态环境法典》中对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规定承袭自原《噪声污染防治法》。由于噪声污染存在特殊性,需要对《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噪声污染防治规范展开体系性解释。对噪声污染相应概念的整合、注意义务的规定、“损害”和“侵害”的区分体现了规范保护目的的明确化、利益调整的精确化。噪声污染行为的定性和客体范围等重要的规范性问题也在立法中逐渐得到明晰。此外,基于目前的实践现状及学理解释,《生态环境法典》下噪声污染相关概念的衔接、利益保护范围的界定及侵权责任的认定依然需要立法和司法作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噪声污染;基础概念;侵害;合规抗辩
论《生态环境法典》第1236条的适用——以船舶碰撞致油污事故的行政责任承担为核心
作者:孙棚(上海海事局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
内容摘要:2025年《海商法》修订与2026年《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共同重塑了船舶碰撞致油污事故的行政责任体系。《生态环境法典》第1236条确立的“区间裁量+倍数加重”模式在漏油船与非漏油船共同违法中的适用问题亟待体系化阐释。从原《海洋环境保护法》“比例计罚”到《生态环境法典》“区间裁量”的制度演进,揭示了行政罚款与民事赔偿脱钩、回归惩戒本位的立法趋势。在适用要件上,第1236条规定的“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不以直接排放污染物为要件,非漏油船亦可成为责任主体。在处罚模式上,综合考虑“区间裁量”的制度空间和法定罚款的上限约束,宜采取“一事各罚”模式,对漏油船与非漏油船分别裁量处罚。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行政责任;“一事各罚”模式
涉网络水军犯罪的非法经营罪之适用反思与规范调适
作者:孙道萃,邵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摘要:网络水军实施的非法经营犯罪具有方式多样性和群体聚合性的特征,导致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面临行为定性、入罪标准与归责范式的三重困境。应立足犯罪本质,以犯罪客体为指引,对构成要件进行规范调适。“国家特许经营秩序”这一客体本位,在网络空间中具体表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且以“数据信息安全”为根基。客观行为上,应以“数据信息安全”为判断依据,将行为类型明确为“有偿删帖”“有偿发帖”“刷单炒信”“流量造假”。罪量要素上,应融合“数额”与“数量”两个维度,适用“经营规模”综合认定标准。责任主体范围上,应将惩治对象限缩至中层“组织策划者”与基层核心“执行者”。如此,可以化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适配困局,实现网络水军犯罪的科学治理。
关键词:网络水军;非法经营罪;数据信息安全;规范调适;分层规制
人工智能时代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完善
作者:徐婧(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范体系体现为限制型保护模式,与长期形成的以刚性限制为核心的家长主义路径依赖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人工智能时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模式转型的核心在于实现从限制型向调控型的转变,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矫正异化的国家亲权本位治理逻辑,从科层制治理转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秉持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均衡保障的全面权利观。通过实现监护人同意规则的体系构建,细化未成年人同意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认定规则。明确多元网络平台权责统一的标准,在以风险为基础进行责任分级的同时,设定严格的比例原则约束。强调生成式人工智能面向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对齐法定义务,促进数据利用与公共福祉的良性互动,从而实现人工智能专门规范与未成年人保护规范的制度弥合。
关键词:人工智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平台责任
公共数据概念的再界定
作者:张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公共数据的概念是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的“元概念”,但理论研究、政策规范及实践应用中关于该概念的分歧持续存在。概念的偏差或错误会制约公共数据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有必要对公共数据概念进行再界定。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融合的视角出发,采用“主体+职能”两要件标准,从目的维度阐释职能要件,把兼具基本性与国家性的公共服务作为识别非党政机关数据是否属于公共数据的关键要素,选取描述性定义的表达形式,衔接“先主体、后职能”的识别流程,形成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公共数据概念。
关键词:公共数据;概念界定;公共服务;开发利用;数据要素
共有财产执行中的执行析产
作者:赵大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析产是共有财产执行的核心问题,现行司法解释确立的另案诉讼析产模式与执行程序的效率逻辑存在结构性矛盾,亟须构建执行析产机制。执行析产并非对诉讼析产的简单替代,而是在审执分离弹性边界上确立执行机构对附属性实体事项的先行判断权,其正当性在于份额界定虽涉及实体事实认定,但服务于共有财产执行程序的推进,不属于权利的终局性确认。以形式化析产为原则、以执行异议之诉为事后救济的制度结构,能够在保障执行效率的同时为权利人提供程序保障,是共有财产执行中份额界定的应然模式,也是审执分离原则在实体与程序的交叉地带的制度展开。具体规则上,执行析产可采取以等额析分为主、出资额为辅的析分标准;程序安排上,书面审查应与执行听证并行。
关键词:共有财产分割;份额界定;审执分离;共有财产执行;析产诉讼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作者:郑二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明确犯罪记录的私人与公共双重属性、犯罪记录封存的不同类型及其所具有的规范与社会意义。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应明确轻微犯罪记录的标准和范围、采取二元封存启动方式,以裁判生效、刑罚执行完毕为封存启动的时点,明确三种封存主体。对于封存类型的选择,应兼顾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考虑犯罪附随后果规定,实现分阶段的转化,同时区别对待轻罪和微罪,选择不同的犯罪记录封存类型,并适时转向彻底封存,由此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与累犯、再犯的关系也得以明朗化。另外,还应排除部分类型的犯罪,分类设定不同的考察方式和内容,明确解除封存的种类。
关键词: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犯罪附随后果;封存类型;封存法律效力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安全审查的正当程序控制
作者:赵龙(山西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安全审查兼具风险防控与交易许可的双重功能,其行政许可属性内在地要求以正当程序约束审查裁量权的行使。然而,现行审查机制在程序公正、程序公开和程序参与三个维度均存在失范风险,主要表现为审查细则与裁量标准不统一、信息封闭与理由说明不足、当事人参与和救济机制缺位。为回应上述问题,需要以程序性正当程序与实质性正当程序为横向类型,以规则统一、理由开示、权利保障为纵向准则,构建知识产权安全审查正当程序控制的“经纬网络”。在此架构下,程序性审查规范应统一审查细则、强化决定理由开示义务并引入审查听证程序,对应面向过程的充分法律化路径;实质性审查规范应统一裁量基准、建立类案检索机制、健全履职监督机制并构建异议复审程序,对应面向结果的有限法律化路径。二者共同构成对审查裁量权的程序性约束与实体性约束,以提升审查决定的合法性与可接受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正当程序;国家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