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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王利民

教授

一、个人简介

2006年5月,在大连市龙王塘樱花园

大连海事大学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第五批“大连市优秀专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第六届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首批辽宁省省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6卷)入选法学家。2021年大连市本地全职高层次人才认定“领军人才”,系大连海事大学获批的五位“领军人才”之一。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创始人,第一至第四届理事会会长。辽宁省法学会第五至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六、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第八、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国家社科基金、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评审专家。辽宁省法学首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获得者(2014-首席专家),在基础研究领域实现辽宁省法学的重大突破。

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哲学。中国民法哲学的开拓者,是我国在民法哲学研究领域成果最丰富、最完整和最系统的学者,提出民法是人的自然生态法则即人的“自然法”或者“人法”的民法哲学观,并自成概念与理论体系,主要民法哲学成果获国家项目立项并得到认可与肯定。

2006年5月,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上

二、个人简历

1959年7月生,吉林省海龙县(梅河口市)人。

1968年3月至1973年3月,吉林省海龙县牛心顶公社马厂小学。

1973年3月至1977年7月,牛心项公社中学。1977年7月至1978年3月,海龙县野猪河公社中学、牛心顶公社中学留读。

1978年4月至1979年7月,海龙县第五中学。

1979年全国统一高考成绩通化地区文科第一名。

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吉林大学历史系本科生,获历史学学士学位。

1983年9月至1986年7月,吉林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6年7月至2002年3月,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该校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成立法学院)。

2002年4月至2024年7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培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第一个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并以突出成果提前一年毕业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2002年11月,教育部民法课程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

2003年9月至2006年6月,取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2006年4月至2011年9月,任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负责创立学校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

2007年7月,司法部赴美国法律教育培训班学习。

2011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

2015年4月,经学校文件批准,成立大连海事大学民法哲学研究中心,任主任。

2005年10月,负责成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至2025年12月,任第一至第四届理事会会长,领导和推动了辽宁省民法学研究事业的组织建设与发展。2025年1月,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被评为全国法学会系统先进集体。

2013年10月,负责成立辽宁省民法学会(学术社团),至2026年1月根据省法学会决定注销,任第一至第三届理事会会长。社团的成立和存在,为辽宁省民法学事业的组织建设与学术发展,提供了实体条件并具有了“双平台”运作的组织优势。

2013年11月,发起创办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至2023年9月,负责组织举办第一至第六届论坛,产生全国性学术影响,成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品牌和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重要对外学术窗口,扩大了民法哲学的学术影响,组织和推动了中国民法哲学的学术活动与发展。

2015年12月,创办学术网站“中国民法哲学网”。

2011年3月,出资创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任首席律师、执行管理人。

2022年12月,获聘辽宁省省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首批)。

2025年6月,受聘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党媒内参》智库专家。

曾受聘担任各类社会职务。

2005年10月,在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讲话

三、主要荣誉

(一)2021年大连市本地全职高层次人才认定“领军人才”,系大连海事大学获批的五位“领军人才”之一。

(二)2010年6月,被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第五批优秀专家”荣誉称号。

(三)2009年3月,被辽宁省委政法委、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法学会授予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荣誉称号。

(四)2006年6月,被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2001—2005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五)2010年12月,荣获“全国交通企(事)业单位先进法律工作者”荣誉称号。

(六)2006、2007年度荣获“辽宁省法学会系统优秀法学工作者”荣誉称号。

(七)2012年9月,被评为2012年度“大连海事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

(八)1995年度“东北财经大学优秀教师”。

(九)1997-1998学年度东北财经大学优秀教学三等奖。

(十)1997年东北财经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大奖赛三等奖。

2007年3月,在辽宁省法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发言

四、科研成果

(一)主要项目

主持承担国家、司法部项目4项: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C022),首席专家。

2.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人性论”(项目批准号:21FFXB009),独立作者。

3.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道德论”(项目批准号:14FFX030),独立作者。

4.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保护理论研究”(批准编号:09SFB2037),主持人。

主持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2项,其他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项目十余项。

2013年10月,在辽宁省民法学会(社团)成立大会上讲话

(二)主要著作

出版著作二十余部,形成自成概念与理论体系的民法哲学观点。认为民法作为“人法”,是人的自然生态法规即人的“自然法”,是人的自然与伦理的秩序统一,具有人或者人性的秩序本体与本质。民法作为“人法”,必然以人为本,从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秩序实现的规定性与规律性——自然生态的普遍秩序条件,认识民法调整和表现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的秩序属性及其规范形态,揭示民法的制度根据及其客观性与科学性。

主要著作有:

1.《民法哲学原理:自然生态秩序的“人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2026年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后期研究成果。光明社科文库-法律与社会书系。

2.《民法人性论》,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1FFXB009)结项成果。

3.《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论——自然生态的社会秩序体系及其规范形态与演进》(上下册),当代中国出版社2023年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2)结项成果。

4.《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4FFX030)结项成果。

5.《人的私法地位》,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2)版。“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图书。

6.《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中国法学学术丛书。

7.《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博士学位论文。

8.《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保护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2037)结项成果。

9.《物权本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0.《民法本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中国民法典编纂与民法基础理论——第四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文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主编。

12.《论当代民法精神与中国民法典——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主编。

13.《论传统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典——第二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文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主编。

14.《论民法的精神——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文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主编。

15.《国际私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主编。

16.《民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主编。

17.《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主编。

18.《中国法制史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主编。

19.《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主编。

20.《民法原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合著。

21.《大连市普法教育丛书·农村读本》,法律出版社1993版/主要完成者。

2013年11月,创办并主持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代表著作有:

1.《民法哲学原理:自然生态秩序的“人法”论》

我国出版的第一部民法哲学原理著作,我国民法哲学研究领域的开拓性与原创性成果。本书运用“人法”与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自然生态秩序法则——“自然法”的民法认识论与认识方法,将民法作为“人法”和人的秩序本质来认识,揭示人对民法秩序的规定性与规律性,提出了以人的自然生态秩序为本体和本质的民法哲学论。主要包括:(1)“人法”观的民法哲学——自然生态秩序的民法认识论;(2)民法之本、民法之人和民法之序的民法哲学的对象特征理论;(3)生态秩序、利益秩序和行为秩序的民法秩序本质的理论;(4)人性对民法的客观秩序属性与制度本位的规定性理论;(5)基于“人法”与“人本质”的民法本质认知论、基于制度联系和秩序统一的民法辩证认知论;(6)以生态法则的自然性——民法本体论、实证法则的正当性——民法价值论、人本法则的人文性——民法目的论、思维法则的辩证性——民法方法论建构的民法哲学研究对象理论;(7)中国民法哲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及其使命的理论。

本书以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知识体系为目的,对于客观认识民法的制度体系及其本体与本质、目的与价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思想,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知识体系,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基础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

2.《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论——自然生态的社会秩序体系及其规范形态与演进》

本书以民法精神为基础,以民本模式为架构,建构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态秩序理论体系。根据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属性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诉求,进而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转型与实践的内在逻镇与思维进路,本书系统论证和阐释了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的一体与统一,形成了以民法精神为基础和本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方案,从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一种理论支撑与决策依据。

本书主要阐释了以下内容及其理论观点:(1)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社会形态及其秩序属性;(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诉求;(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模式;(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转型模式;(5)建设社会主义法诒文化的民法精神实践模式;(6)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条件及其规定性。

本书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态秩序理论体系,全面分析民法精神的基础法治文化意义;理性审思当代中国社会民法精神缺失的法治文化生态现状;科学认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及其社会生态秩序的规定性与规律性;客观揭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神属性、行为条件、生态本质、秩序形态及其与民法精神的内在统一,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2023年5月19日,《光明网》发表王轶教授书评:“《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论》的理论视野与学术价值”;2023年5月24日《法治日报》以“人本主义的民法精神研究”为题,发表本书序言;2023年5月12日《法治网》以“《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论》出版”为题,发表对本书的专题评价;2025年5月18日《检察日报》学术版以“建构法治文化生态秩序理论体系”为题,对本书进行专题推介。

3.《民法人性论》

人的一切问题根本是人性的问题,而对人的一切认识又根本是人性的认识。离开人性的认识,既不会有关于人的正确观点,也不会有关于社会的正确理论。民法作为人的法律即“人法”,必然是人性的自然条件与规范要求,反映人性的行为与秩序本质,与人性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具有人性的规定性与规律性,表现人性的秩序本体与本质及其客观性。因此,民法及其学说,不过是一种人性观的表达,是一种人性学说。人性构成民法的本体与本质。

本书从“人法与人性——实在、联系和统一”开篇,通过民法的自然性、利益性、习惯性、伦理性、自由性和正义性,建构民法与人性的生态秩序、客观秩序、自发秩序、自律秩序、意志秩序和价值秩序的本质联系与统一及其理论体系。通过对民法的制度体系及其规范本质的人性秩序认知,对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价值观与认识论,开阔民法研究的视野和拓宽民法实施的路径,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025年8月4日,《北京日报》以《任何人本主义的法律思想都是一种“人性”的学说——揭示民法的人性本体与本质及其普遍性》为题,发表本书前言文稿。

4.《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

人的自然生态法则的本体性,是通过一定的伦理秩序存在并被表现为民法的,民法只能表现而不能代替伦理的社会秩序。伦理不仅是民法的本源与制度基础,而且构成民法的价值与秩序合理性,民法的制度与规范价值,根本是人性的伦理秩序价值,是民法与伦理的秩序统一。

本书在规范伦理学的基础上,把“道德本体”与“民法形式”作为统一的社会规范体系,认识本体性社会规范的道德本质,并在道德本体的基础上认识道德与民法的统一社会生态构造性及其在社会生态构造中相互联系的条件和作用,从而揭示民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民法的伦理基础。法治在根本上是一种人的社会生态秩序,只能以人的社会生态秩序实现,并遵循人的社会生态的自然进化过程及其规定性与规律性。任何一个民族和社会要走向法治的社会生态秩序,必须首先解决人的道德或者文化形态的自序能力问题。与自序能力相适应的法治,既尊重个人的自序性社会构造,又有效维护社会的秩序安全,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与发展。自序能力是一个社会自身所具有的自由能力、民主能力与法治能力,这种能力对于一个民族和社会,是一种社会生态文明与文化形态,是一种生态性的社会秩序的构造能力。这一能力的培养和生成是一个人文生态的发展过程,它涉及到民族的传统与习惯、文明与文化的类型及其内在规律性的演变,是一个民族整体的与民主、自由和法治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的渐进形成的自然与历史的社会进程,只能从社会本体构造的生态转型与道德生成开始并实现。

5.《人的私法地位》

本书运用法哲学方法,以对人的私法地位的研究,阐释私法的精神与理念,探求私法的价值与规律,认知私法的本体与形式。人的私法地位,既是正义的要求,也是正义的体现,是正义的核心,具有社会正义的规定性。正义是自然存在决定的人类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规定性。法律正义是自然应然的规则,是对人类理性的法律价值判断。人作为主体,既创设法律,又被创设的法律所设计;既是构造社会之主体,又是社会构造之对象。在生物本质的基础上寻求人的社会性实现,是人的一切问题的规定性。人类要展示自己的自然属性,又要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人在多大程度上展示了自己的自然属性,又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这就是人和人类社会的真实与本质,一切关于人的私法地位皆根基于此。

2007年9月27日《辽宁法制报》以《关注民法的人性与正义》为题对本书作专题报道;《理论界》杂志2009年第3期以《对人的私法地位的法哲学分析》一文对本书内容和观点进行介绍。2013年10月21日《大连日报》以《一本书的民法哲学》为题刊登再版专访;2013年12月17日《光明日报》以《一本书的民法哲学》为题刊登我国著名民法学家孙宪忠教授的书评。本书核心观点以《法律之人》一文刊载于2014年4月30日《光明日报》理论版。

6.《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

本书提出了“民法精神构造”的概念并作为研究的对象和主题,是面向法治中国生态建设与转型推进的“生态法学”研究成果。民法的精神构造是一个可以代表和概括全部民法制度形式与思想体系的范畴。它既是对民法本质的一种静态分析,也是对民法现象的一种动态考察。在这一概念下,民法被作为整个市民社会的人文与生态的秩序体系而成为研究和认识的特定对象。民法精神构造是人本社会秩序的生态构造,民法精神构造的法治中国生态实现及其转型推进模式,是法治要素与人文精神优化组织的社会生态运动系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与根本构造。

2010年第9期《平安辽宁》杂志以《我为什么写〈民法的精神构造〉》一文进行专题介绍。

2015年5月,主持第二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三)主要论文

发表论文百余篇,提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对象的事物’”、“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知识产权是‘单一财产权’”、“境外影视作品版权的‘二元’承认与保护”、“国际私法是‘非调整性法律’即划分国际私法的标准是其规范本身的特征即冲突规范的特定形式和作用”以及“我国‘土地使用权’作为公有权条件下土地商品化所必然借助的产权形式应当是‘相当于所有权的使用权’”等理论观点。

2019年9月,主持第四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主要论文有:

1.任何人本主义的法律思想都是一种“人性”的学说——揭示民法的人性本体与本质及其普遍性,《北京日报》(理论周刊)2025年8月4日。

2.“人民至上”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的精神省思,《学术探索》2023年第1期。

3.民法精神的自律构序诉求——以道德和道德精神为基准,《学术探索》2022年第3期。

4.法治生成转型的民法精神构建,《学术探索》2022年第2期。

5.《民法典》背景下宗教财产的规范逻辑,《中国宗教》2021年第9期。

6.论民法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属性,《郑州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7.我国捐助法人民事法律制度建构——以民法典的非营利法人为整体视角,《广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

8.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兼评《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创新和不足,《人民论坛》2020年第2期。

9.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社会风险的法律治理,《南通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10.论民法精神的行为性与生态性,《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2期。

11.惩罚性违约金的接纳与规制: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视角,《深圳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12.论我国人的私法地位的制度与实践的基本矛盾,《辽宁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13.中国民法典的定位与编纂,《北方论丛》2017年第3期。

14.中国民法现代化的传统性,《社会科学辑刊》2015年第5期。

15.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再思考,《广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

16.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两难处境及相关思考,《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14年第7期。

17.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解读《环境保护法》第64条,《辽宁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18.近现代法的外国人私法地位,《社会科学辑刊》2014年第3期。

19.法律之人,《光明日报》(理论版)2014年4月30日。

20.《鹿特丹规则》之准据法适用问题——以管辖条款为视角,《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年第6期。

21.论法治的根本是精神,《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3年第2期)。

22.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辽宁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23.论民法与私有的本质联系,《辽宁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24.规范征收补偿,依法保护物权,《大连日报》2011年2月28日。

25.论科学发展观与中国民法价值观,《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5期。

26.论法律文化与民法文化,《法治研究》2010年第8期。

27.民法人性价值分析,《理论界》2009年第9期。

28.论民法与个人、集体的社会结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9.论双重版电影版权的“二元”承认与保护,《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

30.中国民法现代化问题辨析,《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第2期。

31.建立和完善大连对外开放中的法律服务体系,《大连日报》(理论版)2007年10月8日。

32.私法文化与私法地位漫谈,《法制日报》(法学前沿)2007年4月8日。

33.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责任原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34.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体制性调整,《政法论丛》2006年第5期。

35.转制与应对——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结构性变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报)2006年第5期。

36.论法律人格的本质,《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4期。

37.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本质,《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38.外国人法律地位制度的法理思考,《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39.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当代法学》2006年第2期。

40.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河北法学》2006年第2期。

41.论私法与法治社会,《社会科学辑刊》2005年第4期。

42.论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与国际私法,《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4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大连日报》(理论版)2005年3月21日。

44.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法学论坛》2005年第2期。

45.论外国人私法地位承认的必然性,《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46.论私法与市民社会,《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4期。

47.物权行为理论评析,《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48.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经济与法》2003年第11期。

49.诚实信用——现代民法的最高原则,《大连日报》(理论版)2002年5月15日。

50.加强法制建设,保护知识产权,《辽宁法制报》2001年12月20日第3版。

51.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继承性分析,《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3期。

52.《吕刑》与“用刑之道”,《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53.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民法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54.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反思,《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55.中国古代监狱管理初探,《人文杂志》2000年第4期。

56.代理特征新论,《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

57.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质疑,《经济与法》1999年第9期(增)。

58.论著作权的性质,《财经问题研究》1999年第7期。

59.《民法通则》中“集体保护规范”质疑,《东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60.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探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61.论知识产权法的归类,《人文杂志》1999年第4期。

62.论知识产权是单一财产权,《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63.民事行为成立、有效、生效辨析,《财经问题研究》1999年第3期(增)。

64.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财经问题研究》1998年第7期。

65.论“死者人身权保护”,《河北法学》1998年第6期。

66.地方立法应提倡群众广泛原与原则,《辽宁人大建设》1998年第5期。

67.加强地方性立法中实用性和适用性原则,《经济与法》1997年第7期。

68.法学研究应当讲求学风,《当代法学》1997年第6期。

69.论企业法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地位,《财经问题研究》1997年第3期。

70.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定义”与“种类”的重新思考,《法学与实践》1997年第2期。

71.再议民事主体的分类,《经济与法》1996年第9期。

72.企业经济合同职务代理的特征与管理,《经济与法》1995年第5期。

73.法院调解中心的行为亟待规范,《经济与法》1994年第5期。

74.应依法保护合同转让关系,《法学与实践》1993年第4期。

75.论市场经济与民事权利保护,《经济与法》1993年第11期。

76.论法定权利实现的条件,《法学与实践》1992年第2期。

77.重“权力”轻“权利”的法律意识与中国法制建设,《经济与法》1992年第5期。

78.试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财经问题研究》1991年第8期。

79.加强职代会监督职能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经济与法》1991年第3期。

80.厂长负责制是对企业决策民主的巨大推动,《经济与法》1988年第4期。

81.正确认识和确立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经济与法》1987年第3期。

82.“代理证书”与企业委托签约刍议,《经济与法律》1987年第3期。

83.大中型企业应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经济管理》1987年第2期。

2023年9月,主持第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四)主要获奖

获得学术奖项四十余项,其中主要有:

(一)《人的私法地位》一书,大连市第十六届社会科学进步奖一等奖(大连市人民政府2018),辽宁省法学会2014年度优秀民法学研究成果。

(二)《中国民法文化现代化的传统性分析》一文,辽宁省法学会一等奖(2015)。

(三)《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一书,辽宁省第十二届(2009-2010年)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2012)。

(四)《“后法律体系时代”中国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一文,辽宁省法学会一等奖(2012)。

(五)《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一书,辽宁省第十一届(2007-2008年)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2010)。

(六)《论民法与私有的本质联系》一文,辽宁省法学会一等奖(2010)。

(七)《中国民法现代化问题辨析》一文,辽宁省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成果一等奖(2009)。

(八)《论科学发展观与中国民法价值观》一文,东北法治论坛一等奖(2009)。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重构》一文,大连市“农村土地法律与对策问题”理论研讨会一等奖(2009)。

(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重构》一文,辽宁法治论坛二等奖(2009)。

(十一)《论法治的根本是精神》一文,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首届学术年会二等奖(2007)。

(十二)《建立和完善大连对外开放中的法律服务体系》一文,中共大连市中山区委、大连日报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征文”优秀征文奖(2007)。

(十三)《论私法与法制社会》一文,2006年度大连市科学论文奖二等奖。

(十四)《知识产权法学》一书,2003-2004年度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2006)。

(十五)《民法学》一书,2005年度大连市科学著作奖三等奖。

(十六)《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一文,辽宁法治论坛一等奖(2005)。

(十七)《论私法与市民社会》一文,2005年度大连市科学论文奖三等奖。

(十八)《我国公有权制度探讨》一文,辽宁省法学会一等奖(2004)。

(十九)《物权行为理论问题研究》一文,辽宁省法学会一等奖(2003)。

(二十)《民法本论》一书,大连市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专著三等奖(大连市人民政府2002)。

(二十一)《论民法与社会》一文,辽宁省法律界首届“安利杯”优秀法学论文大奖赛一等奖(2002)。

(二十二)《论现代社会的民法要求》一文,辽宁省法学会一等奖(2002)。

(二十三)《城市法制环境的民法解析》一文,2001年度东北财经大学优秀论文三等奖(2002)。

(二十四)《论民法与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法制环境》一文,大连市法学会一等奖(2001)。

(二十五)《知识产权法教程》一书,辽宁省第七届社会科学省级优秀科研成果评奖优秀奖(2000)。

(二十六)《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继承性分析》一文,辽宁省法学会一等奖(2000)。

(二十七)《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民法思考》一文,大连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论文二等奖(大连市人民政府2000)

(二十八)《重“权力”轻“权利”的法律意识与中国法制建设》一文,大连市法学会二等奖(1996)

(二十九)《论市场经济与民事权利保护》一文,辽宁省八城市第十一次法学理论研讨会二等奖(1993)

(三十)《论法定权利实现的条件》一文,1992年度东北财经大学优秀论文三等奖。

2017年7月,主持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五、律师执业

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出资人,创始人,执行管理人,首席律师。198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获颁大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证”,开始实际从事律师工作。1994年,获批兼职律师执业资格,正式成为执业律师。2011年,出资创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类重大疑难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担任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和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起草重大合同,提供各种法律意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全面的执业能力与高端的服务品质。

坚持“以独到的眼力认清客观事实, 以精辟的见解辨明案件是非”的执业理念,倡导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治,弘扬社会正能量,把兼职律师工作和律师事务所的经办,作为个人事业和生活的附属品,按个人意愿规划学校与学术以外的工作平台,收获另外的成就和满足感。

2011年10月15日,在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开业典礼上

六、“王利民教授走进社区”公益活动

2024年9月,开启“王利民教授走进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社区行”活动。走进社区,答解法律,服务百姓生活,回馈社会需求,以知识做“慈善”,让法学社会化,把个人知识和经验服务于社会与社区工作,知行合一,践行学术理念,承担法学家社会责任。本活动坚持需求与问题导向,具有(1)全公益性——无任何工作背景和条件要求,纯属公益性质,自愿服务于社会与社区工作;(2)全社区性——面向不特定社区,包括有服务需求的其他单位、机构和个人,连续提供公益法律服务;(3)全过程性——提供后续、完整和深度的“全过程”公益法律服务,不仅现场答解法律,而且根据需要,提供后续服务,对在公益法律服务范围内能够帮助解决的问题画成句号;(4)全调研性——把走进社区作为社会调研过程,对居民询问的法律问题,根据确定的数据概念与统计事项,每场逐一填写问询统计表,全面进行内容记录和数据统计,并根据数据统计结果与分析结论,撰写“法律报告”,服务国家法治和政府社会工作。

截止2026年7月8日,已经开展走进社区及其相关公益活动超百场,举行相关工作座谈与交流活动11次。

视频号:“王利民走进社区-公益2024”。

20254月,“走进社区”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