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专题】
司玉琢:艰辛的历程,辉煌的成就——纪念《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3)
何丽新:类型化反思《海商法》立法语言的解释困境(16)
曹兴国: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理念与立法调适——以《海商法》修改为中心(25)
【商事调解专题】
王国华,施长艳:《新加坡公约》与中国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的冲突及破解之道(37)
赵毅宇: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理由的体系化展开(49)
【专论】
刘云亮,卢晋:中国特色自贸港对标RCEP经贸规则法治化研究(60)
张金蕾:比较法视角下多式联运保险法律制度探析(70)
林子樱:航运联盟协议反垄断的制度构建及立法建议(81)
翟仲:论军用无人潜航器的豁免权及其规制(94)
郑文革:基础规范对休谟问题的回应及其反思(104)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3年第2期摘要
艰辛的历程,辉煌的成就——纪念《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
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
《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完整规定海事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迄今已实施三十年。在回顾该法诞生的艰辛历程和三十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客观评述该法的先进性特征和历史贡献的基础上,总结修改《海商法》的时代背景,澄清修法中的认识误区,使之在海洋强国的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
《海商法》实施;《海商法》特征;《海商法》修改
类型化反思《海商法》立法语言的解释困境
何丽新(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海商法》立法语言问题与海商海事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和复杂性有关。通过类型化分析,《海商法》的定义性条款、术语性条款、技术规范性条款,以及涉及立法语言翻译、标点符号运用、民法理论突破、上下文表述矛盾等方面的条款,不仅难以满足立法语言技术性的要求,而且造成法律移植杂糅、法律解释分歧、与内生法律资源冲突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适用障碍,甚至造成《海商法》规则内容混乱问题。在《海商法》修订中,应将立法语言的完善作为系统工程,正视《海商法》的特殊性,强化《海商法》立法语言的规范表达,规范使用法律文本中的标点符号,重视法律移植中的翻译性语言的规范表述,与时俱进地强化立法语言的规范性。
关键词:
《海商法》;立法语言;类型化;规范性
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理念与立法调适——以《海商法》修改为中心
曹兴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责任限制制度偏离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在当前主要归因于其在提高风险和责任分配效率方面的积极价值,并能与责任保险机制配合保障债权人得到实际受偿。但责任限制制度在合同和侵权领域的适用因可预见性和可选择性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基于人身权益保障的法律政策考量以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运作机制的不同,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适用也有所区分。同时,调整对象的商事化差异也会带来对责任限制制度的差别需求。以《海商法》为代表的相关立法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共性价值和适用区分,对责任限制制度的扩张适用以及责任限额的设定作出恰当调适。
关键词:
责任限制;完全赔偿原则;效率价值;责任限额;《海商法》修改
《新加坡公约》与中国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的冲突及破解之道
王国华1,施长艳2(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新加坡公约》是中国发展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的重要指引性国际规则,但当前中国国际商事调解与《新加坡公约》存在着诸如和解协议的“国际性”界定标准、和解协议审查执行制度、商事调解独立救济功能的认可等方面的制度冲突。建议中国明确和丰富“国际性”和解协议的界定标准,充分利用自贸区制度创新优势“变动适用”司法确认制度,包括扩大司法确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以纳入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与经个人调解行为作出的和解协议,同时适当调整司法确认程序的审查和执行规则。考虑到国内现有的“大调解”格局,建议以整合型立法模式制定统一“调解法”以规范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纳入调解员资格认证与激励约束机制,且构建调解组织商业化管理制度、规范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监管体系,为形成健康稳定的商事调解市场提供制度支持与保障。
关键词:
商事调解;和解协议;《新加坡公约》;司法确认
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理由的体系化展开
赵毅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商事调解立法在启动前,必须进行体系化的立法理由论证。在正当性论证上,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理论、商事纠纷的特殊性原理、立法和改革的辩证关系,说明了商事调解作为立法调整对象与人民调解相比具有特殊性,以及商事调解制度改革应先以立法方式进行。商事调解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商事调解实践为立法提供稳定的调整对象,国际商事调解发展带来外生压力与国家重点发展规划产生内生动力,商事调解的合法性难题必须依靠立法解决。商事调解法律规制的逻辑进路、商事调解立法制定的文本基础、商事调解立法实施的推进机理,共同决定了商事调解立法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
商事调解;立法理由;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
中国特色自贸港对标RCEP经贸规则法治化研究
刘云亮,卢晋(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对标RCEP经贸规则,是构建中国特色自贸港政策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以高水平开放促进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保障要求。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贸港,核心在于构建开放型经济的法治保障机制。实施RCEP经贸规则,重在推进自贸港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发展机制。RCEP已是自贸港高水平开放的新标杆。推动制度集成创新是自贸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创新焦点,更是自贸港法规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国际化发展的法律定位,是实现以高水平开放促进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运用,既要与RCEP规则相衔接,又要注重符合中国特色和海南实际情况,兼顾“入乡随俗”的法治本土化。
关键词:
自贸港;RECP经贸规则;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
比较法视角下多式联运保险法律制度探析
张金蕾(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多式联运尤其是国际多式联运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走深、走实的重要抓手。完善多式联运保险法律制度对于发展多式联运、提升中国保险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以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保险和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保险为主线,在分析和总结中国多式联运保险法律适用和实务现状的基础上,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关于多式联运保险的相关规定,采取比较分析的方式对中国目前在多式联运保险利益、保险期间和责任范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规范以及合同条款层面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完善中国多式联运保险法律制度,促进中国多式联运保险实务发展。
关键词:
多式联运;保险利益;保险期间;责任范围
航运联盟协议反垄断的制度构建及立法建议
林子樱(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航运联盟协议是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达成的商业协议,在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中产生双重的竞争效果。通过总结正在运营的联盟协议内容,对航运联盟垄断风险进行评析。运用行为法经济学原理,诠释航运联盟协议达成共谋的历史基础和潜在风险,结合航运联盟企业合营的法律性质和国际航运业的特殊性,论证中国应当从规制和豁免两方面构建航运联盟协议反垄断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而,对比欧盟、美国和中国的国际航运反垄断制度及立法动态,结合国际航运反垄断立法经验,提出中国应当加快构建航运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条文建议。
关键词:
航运联盟;共谋;行为反垄断;反垄断豁免制度
论军用无人潜航器的豁免权及其规制
翟仲(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研究院法制研究所)
内容摘要:
2016年南海无人潜航器扣押事件凸显了外国军用无人潜航器所引起的豁免权问题。军用无人潜航器可被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军舰或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从而享有豁免权,但能否被视为国家财产以取得豁免权尚存争议。就豁免权的法律限制而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条、第32条的规定可为领海内军舰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在豁免权上的限制提供依据,而军用无人潜航器军事化的工作性质、隐蔽而难以联络的运行特点,以及对无人潜航器采取措施的相对较低成本,将有助于沿海国采用比载人军舰更为严格的活动管理方式。应对《海警法》就识别查证环节、性质认定环节和执法措施环节进行解释或补充,以准确实现对外国军用无人潜航器在中国管辖海域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
无人潜航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豁免权;《海警法》;军舰
基础规范对休谟问题的回应及其反思
郑文革(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摘要:
近代之前实在法的正当性一直诉诸内容更高级的自然法来证成,近代以来以形而上学和神学为基础的自然法一度被斥为空谈,实在法开始向社会事实寻求正当性,但这一路径被休谟问题阻断。实证法学转而从法律本身寻求正当性,奥斯丁试图通过区分立法学和法理学来回避这一问题,凯尔森则选择直面休谟问题,提出具有康德色彩的基础规范来解决事实和价值之间不可通约的问题。凯尔森通过预设基础规范的最高效力来解决法律规范体系的效力来源问题,从形式上避免了休谟问题的诘难,然而基础规范之内容取决于构成特定秩序之事实,用事实决定之内容作为形式之鉴别标准,很难说从根本上解决了休谟问题。在限定的时空条件下,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来论证法的正当性,从而化解休谟问题,或许是更具有建设意义的次优选择。
关键词:
基础规范;实践理性;正当性;休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