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路径的重构
张倩雯(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国际投资协定文本改革应与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改革并行不悖。文本改革的关键在于合理平衡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规制权。作为代表世界三大重要经济体近年改革立场的国际投资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投资章节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通过细化实体待遇条款、拓展规制权内涵、增设程序透明度要求的方式试图重构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虽然两协定在关注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规制权问题上的侧重点不同,但都同样体现着强化东道国话语权的“国家回归”趋势。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大国和资本输出大国的双重身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应合理构建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规制权的平衡,并应改革国内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关键词:《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规制权;投资者;国际投资协定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3年第3期
原文链接:/kanwu202303921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