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资源确权登记中的区分效力
李国强,李敏(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采用区分效力的登记模式可以明确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归属,从而排他地保护权利。海洋资源确权登记没有直接设权的功能,但作为权利外观具有推定力与公信力。各种海洋资源确权登记的实质是国家法律授权下的行政事实确认行为。海洋资源确权登记在权利设立中采登记生效主义,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权利变动中仅发生影响处分的效果。登记区分效力一方面需依托规则解释形成关联的登记体系,另一方面需配合不动产登记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作出调适。此外,采用观念化的客体特定标准能纾解海洋资源难以特定的问题,达成“共同但有区分”的海洋资源登记效力。
关键词:海洋资源;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年第1期
原文链接:/kanwu202401142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