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仲:论“适当顾及”义务在海上临时警戒区中的适用


2024-03-30

论“适当顾及”义务在海上临时警戒区中的适用

翟仲(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研究院法制研究所)

摘要:体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适当顾及”义务可适用于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设立海上临时警戒区的措施,但具体标准有待考察认定。分析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对“适当顾及”义务的裁决并总结有关海上区域的国家实践,可以认为“适当顾及”义务要求一国在宣布临时警戒区时应适当考虑其他国家合法使用海洋的权利,包括为此限定区域的位置、范围和时限,避免在重要位置设置大规模区域,事先妥为履行公告义务,并就“警戒区”和“禁航区”进行区分,在警告的基础上避免施加航行限制。另一方面,“适当顾及”义务要求受临时警戒区影响的国家也有义务适当考虑他国维持临时警戒区的权利并避免干扰其活动,宣布国可在警戒区内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任务的执行。为此,《海警法》等法律规范应进行规则补正和体系适配,以构建科学合理的海上临时警戒区制度。

关键词:“适当顾及”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上临时警戒区;专属经济区;公海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年第1期

原文链接:/kanwu20240127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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