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和仲裁员身份竞合的优势、风险及其应对
林萌(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国际商事调解和仲裁程序的多样化组合中,为了在调仲结合灵活、友好和有效等基础优势上进一步提高解纷效率、满足特定文化偏好及确保解纷质量稳定,当事人可能委托同一自然人分别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然而,中立者身份竞合可能破坏调解保密性、贬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质效、破坏仲裁中立性以及违反仲裁辩论原则等,继而对仲裁裁决的效力产生不利影响。 对此,不同实体已经采取多种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地要求当事人委托不同的中立者、要求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状态下表示同意、禁止调解中的单方会谈、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前重选中立者、要求仲裁时列举并排除调解保密信息以及排除基于调解活动质疑仲裁的权利等。 目前,《仲裁法》《仲裁法(修订意见稿)》及多数仲裁机构规则并未禁止调解员与仲裁员身份互换,但针对性的行为规范在数量和力度上均显不足。对此,中国立法者和纠纷解决机构可以借鉴上述做法,调适调解员和仲裁员在身份竞合时的行为要求。
关键词:调仲结合;调解员;仲裁员;调解保密性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第1期
原文链接:/2024310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