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管机关的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以《海商法》第185条的完善为视角
赵向华(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海商法》第185条对国家主管机关因履行职责而救助人命时是否具有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规定不明。根据文义解释,“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应包括国家主管机关,且这一解释符合第185条的立法目的,故应作为解释该条的最优方法;学理研究则援引区分理论,以国家主管机关救助人命系履行法定职责且缺乏自愿性为由,否定其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承认第185条项下国家主管机关的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既有司法实践的有力背书,又可为人命救助优先原则的有效落实提供保障。否定国家主管机关的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有违第185条的文义解释,而且有损人命救助优先原则的基本精神,并因缺乏合理性基础而不具可采性。以《海商法》修改为契机对第185条予以完善,通过明确规定国家主管机关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的方式来定分止争,有助于提高《海商法》的确定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海商法》;国家主管机关;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人命救助优先原则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年第2期
原文链接:/kanwu202402152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