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蕾:《北京公约》下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及与中国国内立法的衔接


2024-06-27

《北京公约》下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及与中国国内立法的衔接

郑蕾(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摘要:船舶司法出售是海事纠纷处理中促进海事债权实现的重要一环,但各国对所涉船舶物权、海事债权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的立法理念和具体规定各不相同。《北京公约》区别于其他国际公约,以优先保护购买人对船舶的清洁物权为立法目的,选择明确赋予司法出售证书作为证据具有域外效力的路径,统一各国确认司法出售具备国际效力的规则。中国国内适用于船舶司法拍卖的《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船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在船舶司法拍卖效力、司法出售证书的签发以及具体拍卖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且有些规定并不明确,有必要引进公约先进的立法理念,对中国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利于未来公约生效后在中国的实施。

关键词:《北京公约》;船舶司法出售;船舶司法拍卖;清洁物权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年第2期

原文链接:/kanwu20240226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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