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强,魏寒冰:适应性海洋法治理念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适用


2024-06-27

适应性海洋法治理念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适用

罗国强1,2,魏寒冰1(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新形势下,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海洋法体系在应对海洋治理中的传统安全问题和非传统安全问题时呈现一定的不适应性。普芬道夫自然法哲学中的社会性义务要求社会主体承担不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普遍义务,具备此种消极调和特征的公平原则强调规则与历史演替中的社会关系保持一致,主要表现为在承认变化的基础上适应变化。通过将适应理念嵌入海洋法体系,补充法治理念的内容,并表现为面向未来的开放式规则、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参与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演化解释,海洋法将更加灵活地调整权利义务关系。适应性海洋法治理念具备内在延展性,能够为解决南海问题、日本倾倒核污水等海洋危机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问题提供借鉴思路。中国的综合实力不断提高,海洋利益诉求也随之变化拓展。中国需要兼顾本国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适时调整立场态度,通过建立适应性的国内涉海法律体系、转化参与国际海洋治理的法律逻辑,实现国内涉海管理和全球海洋治理的相互协调。

关键词:适应理念;海洋法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球海洋治理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年第2期

原文链接:/kanwu20240264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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