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强制数据共享:理论、挑战及实现路径
陈怡(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市场经济中,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与资料,原则上应当以企业自愿、同意作为共享的前提,这是保障民事主体权益与契约自由的要求。然而,在特殊情形下,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维护市场的竞争性,有必要在企业间实行数据强制共享。强制企业共享数据是数据共享自由的例外,更是重要补充。中国当前的竞争法制度难以完全应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为了更好地防范、应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数据垄断风险及问题,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未来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构建一个完善的企业间强制数据共享制度框架。
关键词:B2B强制数据共享;B2B数据共享;数据访问权;数据垄断;数据法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年第3期
原文链接:/kanwu202403839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