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邮轮疫情责任主体及风险防控法律机制
孙婵(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钻石公主”号、“威斯特丹”号、“至尊公主”号等多艘国际邮轮上疫情的暴发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邮轮疫情具有传播速度快、感染范围广、防控难度大等特点。但各国对邮轮疫情的防控处置并未达成共识,甚至相关国际法、国内法对邮轮疫情应对的规定都不一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供遵循,亟需建立完善邮轮疫情风险防控的国际国内法律机制。由于邮轮疫情更多涉及国际卫生法问题,因此,应当在《国际卫生条例》中规定邮轮疫情的责任主体、处置措施及各国的港口核心能力建设义务。各国建立和完善本国国境卫生法律制度时应当通过参与和接受国际法律规范,将国际法内容引入到国内立法。中国的邮轮疫情防控法律机制一方面应体现国家的公共卫生主权,另一方面也应表明中国积极履行国际法义务的态度。
关键词:邮轮疫情;《国际卫生条例》;卫生措施;口岸核心能力;法律机制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3期
原文链接:/kanwu202003424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