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学贤:行政法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


2024-12-30

行政法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

黄学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自2015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吉林等七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并于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作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一项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除需进一步完善自身外,尚需在解决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其中,明确界定磋商协议的性质、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是几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当下应当基于改革试点的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领域法律制度的有机统一,从而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磋商协议;行政监管;行政公益诉讼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年第4期

原文链接:/kanwu20240461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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