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玉琢,吴煦:“谁漏油谁赔偿原则”的历史考证及其在碰撞事故中的运用


2022-03-29

“谁漏油谁赔偿原则”的历史考证及其在碰撞事故中的运用

司玉琢,吴煦(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确立了漏油船舶所有人的严格责任,漏油船舶所有人被确认为公约下油污损害的唯一责任人。若漏油事故是由第三方船舶碰撞侵权造成的,油污受害人只能按照公约的规定向漏油方请求油污损害赔偿。对于油污损害造成的油类本身灭失或损害,其所有人可以碰撞法律关系向非漏油船请求碰撞责任赔偿,但以不影响任何一方的责任限制为条件。船舶碰撞事故造成一船漏油时,油污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可能同时涉及两个海上侵权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是船舶油污法律关系和船舶碰撞法律关系,或者是船舶油污法律关系和一般环境侵权法律关系。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的规定,在涉及责任限制时,油污法律应该优先适用。若油污法律不予调整,属船舶碰撞法调整范围的,碰撞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船舶油污法和船舶碰撞法都不适用时,方有适用一般法的空间。

关键词:油污损害;油污民事责任公约;船舶碰撞;严格责任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1期

原文链接:/kanwu20220103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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