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语,何丽新:论船舶内河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兼评《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03-29

论船舶内河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兼评《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阎语,何丽新(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内河航运及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复杂性均决定了船舶内河污染责任保险在纯市场机制下难以自发形成最优效果,强制模式成为必然。强制保险立法目的和功能的实现,对内受限于保险合同的规范化,对外则受制于对保险人风险管控和偿付能力的保障。对于前者,《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应通过准确限定投保人及承保范围、允许分期缴纳保费、保障保险人费率调整权及合同解除权、细化费率浮动规则、补充被保险人施救义务、明确环保部门协同职责等方式予以完善;对于后者,《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加强保险协会的协同作用,通过将保险人自身风险管控融入国家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确定保险人享有税收减免及优惠等规则予以回应。

关键词:船舶内河污染责任保险;强制保险;风险管控;协同机制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1期

原文链接:/kanwu20220115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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