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杰,韩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争端的区分


2022-10-0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争端的区分

孔令杰,韩茜(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定义第298条第1款(b)项中的“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也没有规定认定和区分关于两类活动的争端的规则和方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在2019年的“刻赤海峡案”中首次提出了区分两类活动的一般方法:以客观评价“有关活动”的性质为主,同时考虑个案中的“相关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的解释和适用不得背离“关于……争端”“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等用语的通常含义,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庭确立管辖权的门槛。应基于争端的主题事项等确定个案中的某个或某些有关活动,依据确凿的证据,客观认定有关活动的性质。应综合考虑活动的目的和内容等因素,确定个案中特别的“相关情况”;若涉及使用武力,确定使用武力的场景对区分有关活动至关重要;相关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有关活动的性质发生变化。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军事活动;执法活动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3期

原文链接:/kanwu20220342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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