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聚焦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第三届中国海事行政法研究论坛成功举办!


2021-06-28

为推进我国海事领域行政法研究,服务国家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重大战略,促进全社会对船员权益保障和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重视,由大连海事大学主办,大连海事大学海洋法治与文化研究院、大连海事大学中国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和辽宁省重点人文社科基地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第三届“中国海事行政法研究论坛”于6月26日在大连举行。为配合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第11个“世界海员日”的主题“为海员创造公平的未来”和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于2021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本届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我国高质量船员队伍建设的法治保障。

本届论坛会议开幕式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初北平主持。交通运输部原安全总监刘功臣宣读了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在第11个“世界海员日”致全国船员的一封信。大连海事大学纪委书记罗钟山代表会议主办方致欢迎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李宏印,交通运输部法制司一级巡视员王永胜,中国船东协会常务副秘书长王思勇,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原副主席、一级巡视员朱临庆,分别代表政府主管部门、船东组织、海员组织致辞。致辞嘉宾热情赞扬了广大船员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公众生活保障和全球新冠疫情防控做出的突出贡献,称颂在船坚守岗位、超期服务、牺牲个人和家庭幸福的船员是全球新冠疫情下的“最美逆行者”!同时充分肯定了大连海事大学在海事法治建设中发挥海事行政法研究引领作用和取得的成果,高度认同完善船员法律制度对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建设、提升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疫情影响下,打造高素质船员队伍、完善船员权益的法治保障,对助推新形势下构建双循环经济新格局和稳定全球供应链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届论坛会议议程包括主旨演讲、三个发言环节、一个讨论环节和论坛总结。会议安排的发言,有4位嘉宾做了主旨演讲,有15位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做了专题发言,有两位专家在讨论环节做了专题发言。本届论坛主题鲜明,呼应热点,广泛参与,发言热烈,线上线下互动,多方观点交融。

主旨演讲环节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立新教授主持。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吴兆麟教授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船员健康权、劳动权等严重侵权问题以及近期国际上出现的运输工人罢工倾向,从《宪法》、《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工会法》、《戒严法》等法律角度分析了船员采取罢工行为维权的可能性、合法性和理性的应对措施。交通运输部船员处处长杨善利在发言中指出,应以时代担当促公平未来,从战略高度上、政策力度上、管理温度上为海员创造公平未来,推动完善海员权益保护体系。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教授的演讲认为信用管理制度涉及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两个不同领域,具有特殊性,逻辑设计上与行政法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一般逻辑存在差异,不当扩张失信类别会使社会责任与行政责任叠加导致责任溢出,应加强对信用恢复制度的深入研究,在制定未来的《船员法》之时,应注意制裁性规范的适用和设定逻辑。陈鹏教授以《我国船员立法的实践与探索》为题展开演讲,从我国近代、现代船员立法的历程和亲身参与国内外船员立法的经历,阐述了我国船员立法的实践和探索,在分析我国船员立法有利条件的同时,梳理了制订《船员法》需要面对和解决的立法难点;陈鹏教授认为,《船员法》立法中应注意到船员社保医保、职业健康、工时与休息、遣返与遗弃,规范船员定义及适用范围、船员个税、国内与国际及海洋与内河船员的权益差异,船员劳务和劳动关系区分及主体关系多元性,劳动法和民法典作为一般法与船员特别法的关系,船员责任、贡献与报酬之间的适当原则,以及船员社会地位的提高和航海文化的弘扬。

大会发言第一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教授主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阎铁毅教授以海恩法则为启示,介绍了海运安全的内涵,认为商业利益的过度追求,会使船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人工智能虽然能提高效率,但如果追逐商业利益则会更加损害船员权益,国家需要从《宪法》的高度对海员权益进行保障。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大连分部理赔主管梁健,通过分析承保风险和社会责任的案例,介绍了船东互保协议对我国船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介绍了理赔服务中船员权益维护和防损工作对船员权益的保障。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教授认为,在我国船员立法存在层次较低、效力不高、分散、缺乏统一协调性等问题,且规范类型中多为管理性的规定,对船员权利保障的条款较少;一般的劳动法不能完全保护船员,船员特殊劳动权无法被一般劳动法所涵盖,而《2006年海事劳动公约》就是对海员的特别保护,为海员创造公平的未来需要作为海上劳动法的特别法《船员法》保驾护航。长江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主任谢建义高工认为,应通过行政协助、共同管理、共同执法、执法衔接、综合执法等行政协作行为保障船员职业安全。南京海事法院院长李后龙法官分析了涉及疫情期间外籍船员工资支付以及遣返问题个案,认为需要建立人道救助机制、了解船舶情况、处理好外籍船员遣返及工资等必要费用与担保制度,分析了现金担保的适用依据、隔离期间工资优先权和内河船员工资等实务问题,并建议构建联动机制,解决船员出境和回国问题。

大会发言第二环节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志文教授担任主持人。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王玉宝律师以三起社会关注较高的问题,提出了在新冠疫情背景下船员隔离期间工资支付的问题,认为船员在隔离期间工资支付困难、船员工资事实上在下降;对此问题的破解,应坚持坚持当事人的约定优先原则、坚持劳动者权益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加强法律宣传,提前息诉止争原则三个原则。大连海事大学蒋跃川教授先介绍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海员被遗弃的标准,并通过两个香港籍货轮的外国籍船员在我国港口被遗弃的案例,指出了被遗弃海员的心理、生理健康问题、遣返问题和所面临的生存危机问题;财务担保机制具有局限性,其滞后性往往不能使船员得到及时救助;船员遣返涉及多部门、多环节,财务担保机构的协调能力有限,建议建立统一的被遗弃外国籍船员援助机制,明确相关机构职责,指定牵头机构负责协调以免推诿。上海海事大学的李雯雯博士研究生先介绍了海上公共卫生中船员换班问题的背景,认为换班中存在着疫情输入风险、应急资源有限、航运企业成本过高问题,同时部分海员劳动权等合法权益受损,应采用保障海员生命健康权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三个原则,路径上应精细管理模式、增强府际合作、加强公私协作、开展以便利海员换班为中心的外交活动。大连海事局于宁就船员待派工资、休假工资、内河渔船船员薪酬、无证船员薪酬优先权、船员薪酬纠纷管辖的问题和违法作业薪酬等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并建议形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专家型船员薪酬纠纷调、裁、审队伍。南京海事法院的吴霞法官认为传统工伤认定标准在船员工伤认定中的不协调,在立法缺位、司法个案正义实现代位的情形下,激活工伤认定兜底条款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

大会发言第三环节由吉林大学李海平教授主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张丽副教授介绍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8年修正案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对其中的海盗劫持行为、海盗劫持期间的船员薪酬、共同海损分摊和保险覆盖赔偿问题上展开了分析。天津海事局的陈志军就派遣制船员现状、船员权益的定义与涵盖范围、权益保障难点等进行分析,提出需要明晰船员权益维护职责、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立法和建设船员权益保障体制机制。大连海事法院法官助理张蕾以大连海事法院审判实践为视角介绍了船员劳务纠纷的特点、海上和通航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难点,并对船员、船东和主管机关提出了相关建议。大连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张宏帆分析了派遣制船员的法律规制现状和问题,提出应明确外派机构法律定位、完善监督机制、细化法律责任。西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张伟男从宪法第43条视角和自己的航海经历分析了船员休息权的特殊性,提出了实现法律保障的路径。

大会讨论环节由大连海事大学中国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陈鹏教授主持。青岛海事法院李军法官以烟台地区涉船员劳动问题及司法口径,介绍了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薪酬优先权、工伤认定、船员服务机构和实习、见习人员劳动问题等。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邬先江法官就船员问题、船员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及司法保护、船员分类问题、薪酬优先权问题展开分析,疫情问题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上海海洋大学夏亮副教授就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船员法等立法体系问题进行探讨,建议船员法可包括调整渔业船舶船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上可并轨调整,船员法应具有海事行政法中的纵向法律关系调整属性。学者就船员法应当认定船舶管理、外派公司的主体地位、陆域调整和海域调整、渔船与商船船员的区别等问题展开探讨。就以上问题,陈鹏教授认为海事行政法中的特别之处性由特别法调整,我国未来制订《船员法》,应当将船员管理和权益保障方面的特别制度作为立法的主要内容。

在论坛会议的总结环节,交通运输部原安全总监、大连海事大学中国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刘功臣,从海员的重要地位、海员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船员队伍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健全船员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对本次论坛情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强调了船员职业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表达了《船员法》立法的殷切期待,对大连海事大学连续三年成功举办中国海事行政法研究论坛给予高度肯定,并对各单位的支持和与会嘉宾的积极参与致以感谢。

海事行政法研究面向广义的海事领域,涵盖所有涉海事务的行政法律。大连海事大学将与我国涉海事务的各方开展更加广泛的合作,携手推进我国海事行政法的研究,为我国海洋强国战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贡献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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