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明德尚法讲堂】李永军教授应邀为法学院师生作“破产法”系列讲座


2024-06-21

2024年6月5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大连海事大学讲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为我院师生作了题为“中国破产法的基本框架”的学术讲座。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法官刘申、律师刘莹、法学院部分中青年教师和硕博研究生5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李志文教授主持,翟云岭教授、林一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李志文教授首先介绍了李永军教授在民商法学领域所取得的重要成就,高度赞赏李永军教授作为国内民商法学界顶尖学者,为中国民商事法制完善作出的杰出贡献。

李永军教授首先从中国破产法最基本的立法设计出发,阐释了破产法三种程序之间转换的多样性、复杂性及我国破产法三种程序转换的特殊性,并就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与重整原因及自然人破产原因之间的区分、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和解程序的“强制和解”属性等问题进行了剖析,认为我国当前实践中推行的预重整,实质合并破产、个人破产等仍需要进一步探索改进。进而,李永军教授针对破产法中备受争议的双方待履行合同所涉及的解除权问题、共益债务问题,破产财产范围问题、以及与民法典中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制度相关的取回权、别除权的行使问题等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完善方向。

在与谈环节,翟云岭教授首先表达了对于李永军教授的感谢,他认为李永军教授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同时对于民商法学科有自己独到的学术见解,关于破产法律制度,翟云岭教授以管理人的解除权为例提出应当准确的理解民法典与破产法的关系,并认为有些很多具有实践意义的学术问题值得大家思考。

林一副教授基于自身多年商法教学实践,结合李永军老师的讲座内容,提示同学们注意民法中的各项实体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行使或实现方式,为学生们抛出了很多值得思考的学术问题。

本次讲座不仅为法学院全体师生带来了一场高水平的学术盛宴,也为慕名而来的实务工作者提供了检视实践的全新视角和理论支持。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本次讲座是李永军教授在我校的第二场讲座。6月4日上午,李永军教授在远航楼304为我院师生作了题为“商主体与破产法”的讲座,丰富并提升了广大师生的法学思维和学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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