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科技处、大连海事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院、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主办,大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辽宁本道拓嘉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六期学术冷餐会在法学楼中伦文德报告厅成功举办。

法律与科技系列学术冷餐会旨在激发法学院的学术凝聚力、创造力与竞争力,充分展现和提升学院的科研氛围与学术品位,此后将推出从人工智能向其他领域拓展的一系列前沿研讨活动。本期活动以“人工智能是主体吗”为主题,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金融法治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孙良国发起,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勇,法学院教授曹兴国,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益嘉,大连理工学哲学系副教授王琦,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宋玉娇担任与谈人。法学院教师、博士后、研究生等3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活动由法学院副院长李国强教授主持。

话题发起人孙良国教授介绍了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主体的背景:我国已将人工智能立法纳入立法规划,在世界范围内人工智能的法律治理对于产业发展、科学研究和社会运行也日渐重要。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主体,是我国在进行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点。基于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及人工智能的特点,人工智能的发展并不需要其成为法律主体;从责任能力视角看,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法律主体;情感、理性、意志不证成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人工智能不作为法律主体并不影响人工智能法律制度的变革。

王勇教授从两个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从法律制度史看,人类的法律史有过从“人可非人”向“非人可人”的转变,法人不是“人”却可以通过法律“拟制”使之成为法律主体,那么,借用尤瓦尔·赫拉利的观点,如果技术的发展,创造出一个无机的“机器人”,有没有可能再次出现“非人可人”的法律界定;其次,对这个新的“非人可人”的理解,取决于我们在传统的主客体二元框架之内和之外分析人工智能的定位问题。如果还是在作为无机体的人工智能仍旧属于客体层面分析,那么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法律思维,处理人工智能问题的常规和特殊之处是什么?

曹兴国教授结合航运业人工智能的适用场景,认为现有法律未考虑人工智能参与的场景,这种法律现状对实践的发展已经构成障碍。在航运领域,讨论人工智能的主体问题,核心问题在于明确人工智能成为主体对行业发展有何价值,可以解决何种实践问题。

张益嘉教授长期从事自然语言处理、文本挖掘相关研究,他指出,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可以较好地理解人类情感并进行共情交流,但在可解性、安全性、公平性等方面很多关键问题仍亟待解决。在从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跨越的进程中,如何真正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安全可控面临巨大挑战。

王琦副教授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问世之后,一些网络文学文本的生产往往通过作者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指示性问答、引导式对话来完成。文学文本的生产主体由单一的人(作者)过渡到了人机协同的“类主体”,文学写作的主体性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历史性的位移。就主体性与媒介的关系而言,从身体、计算机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演变表明了“类主体间性”。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文学写作的终极理想和导向应该是“人机伴生”“人机一体化”,从而网络文学写作的主体性就不仅不会消亡,反而会从一种辩证法的循环中获得积极的重塑。

宋玉娇法官以人工智能发展趋势与法律保护时代需求作为切入点,指出判断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主体应该坚持发展眼光,随着人工智能的高速进步,不排除未来需要将其作为法律主体予以保护的可能性。何时人工智能可成为法律主体?应首先考虑人工智能发展到必须以法律保护其主体权利成为必要,重点关注人工智能对人类群体利益和情感因素的影响。

各位与会者围绕上述问题一一展开讨论。法学院潘晓琳副教授,金美冬、邢厚群、徐博翰等老师和同学也积极参与了讨论。

李国强教授对与会者的热烈讨论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接下来将陆续开展的法律与科技系列学术冷餐会向大家发出诚挚邀请。本期学术冷餐会加强了跨学科领域的交流和碰撞,获得了与会者的高度评价。大家纷纷表示,期待各学科之间能够开展更频繁更深入的对话,在互动交流中增进理解、拓宽思维、提升本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