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28日,第三届中国海商法青年论坛在大连海事大学凌水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第三届中国海商法青年论坛由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共同发起,中国航海学会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辽宁省海商法研究会鼎力支持,《中国海商法研究》作为协作期刊举办。本次论坛以“《海商法(修订草案)》的再审视”为主题,旨在探讨修订草案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来自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浙江万里学院、对外经贸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集美大学、山东大学、上海海事法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的19位报告人、评议人先后发言。

开幕式由大连海事大学副教授、海商法系主任夏元军主持,大连海事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李国强代表主办单位致辞。李国强教授指出,全球航运格局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站在新的历史坐标上青年应肩负起时代赋予的新使命,躬身入局为完善中国特色海事法律制度贡献力量,海商法青年论坛将持续为青年海商法学者提供支持和鼓励,搭建稳定、充分的交流平台。期待通过跨领域、跨地域的深度对话,能够凝聚智慧共识,厘清修法难点,提炼凝聚智慧的新方案;更期盼青年学者以论坛为起点,将学术成果转化为立法建议、司法实践乃至国际谈判的切实助力。

论坛第一单元由集美大学教授蔡莉妍主持,主题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创新”。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孙思琪在题为“《海商法》修订参照适用立法技术之反思”的专题报告中指出,2024年11月公布的《海商法(修订草案)》通过参照适用立法技术将本不适用《海商法》的内河运输及船舶、保赔保险纳入了适用范围。此种立法技术运用符合我国民事立法技术的发展趋势,但由于《海商法》修订工作对民事立法技术了解尚不充分,导致参照适用条款总体而言颇显粗糙,可能对海事司法实践造成负面影响,法院需要在较长时期内持续甄别规范从而加以适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欣同对此作出评议,认为论文选题新颖、写作手法细腻,并就论文结构及问题解决方案等方面提出建议。


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姜泽慧在题为“论《海商法》第四章的强制适用”的专题报告中指出,对于《海商法》第四章的强制适用问题,2018年《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0年《海商法(修改送审稿)》、2024年《海商法(修订草案)》在单边冲突规范方案和“直接适用的法”方案中摇摆不定。“直接适用的法”方案兼顾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既是法域选择规范又是结果选择规范,英国、美国等国家本质上也是通过“直接适用的法”规定其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因此建议采用“直接适用的法”方案。辽宁师范大学讲师林子樱对此作出评议,认为论文在创新性、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上可圈可点、值得学习,但论文部分章节冗长,在结构和内容上可以进一步完善。


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张园地在题为“《海商法(修订草案)》中实际承运人交付义务的再审视”的专题报告中指出,《海商法(修订草案)》中实际承运人的交付义务更明确,但司法裁判规则中的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应“凭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与“根据与合同相对人的约定”的矛盾仍存在。实际承运人交付义务的不确定性加剧了我国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关于《海商法》部分概念的不同理解对《海商法(修订草案)》中实际承运人交付义务规范的完整性造成一定影响,在后续的修订工作中需要与“货物交付单证或指示”何者优先的问题一并调适。浙江万里学院讲师伍方凌对此作出评议,认为文章采用多个研究视角,对经典问题进行重新架构,但应注意标题与内容对应、部分章节研究深度存在进一步挖掘空间。


论坛第二单元由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海商法教研室主任郑睿主持,主题为“面向绿色化与数字化的海商法体系革新”。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科技处处长协理彭宇作了题为“海商法绿色原则内涵探析及其完善路径”的专题报告,在航运领域确立绿色原则是航运业可持续发展需求。现行《海商法》及其修订草案对航运能源供应安全、绿色低碳转型等核心要素未能全面涵盖。在《海商法》及其修订草案中确立绿色原则面临困境。可以通过在《国际海运条例》中确立航运绿色原则,及以航运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结构性制度优化等途径构建协调一致的法律框架,整合有关绿色航运的规定,从而推动航运业的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大连海事大学教授曹兴国对此作出评议,提到当前绿色原则受到广泛关注,文章可对绿色原则引入重要性、原则引入对《海商法》其他章节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论述。


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董冰莹和上海财经大学讲师张鸣朝在题为“《海商法》修订背景下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的挑战与完善”的专题报告中指出,我国在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问题上面临困境,主要体现为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污染损害和非污染损害归责原则不同、损害赔偿机制不完善且内河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缺位,导致难以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赔偿。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二章题目改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明确纳入船舶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修订相关表述并新增损害赔偿内容,协同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海法律。集美大学教授蔡莉妍对此作出评议,认为文章在解决方案上颇具亮点,但在文章所用数据、技术手段应用等内容细节问题上可以进一步完善。



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张超在题为“航运数字化背景下电子提单立法的功能等同标准之选择”的专题报告中指出,在电子提单立法中如何确定电子提单同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标准是一个核心问题。在确定功能等同标准时需要考虑风险分担、信用共识构建以及技术中立原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各国立法确立的功能等同标准不一致。我国《海商法》在修改时,应当坚持严格的“控制”加“单一性”的功能等同标准,并对提单可靠性要件加以概括规定,从而促进电子提单在国内乃至国际上的使用。大连海事大学讲师邢厚群对此作出评议,认为文章涉及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的关系,对于当下热点问题进行回应,但文章在各章节的比重设置、对现有稿件是否需要再完善的讨论等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


论坛第三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讲师张鸣朝主持,主题为“海商法修订中的重要制度协同优化”。上海海事法院二级法官助理韩赟斐在题为“审判实践与理论剖析的二元融合:《海商法》修改背景下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完善的多维路径探索”的专题报告中指出,我国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整,当前司法实践对海上保险保证条款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规定仍存在提升空间。实务部门应有机融合审判实践与理论剖析。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完善需从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和具体执行层面推进,综合提升制度整体规范和实践质效。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海商法教研室主任郑睿对此作出评议,认为现有以法院为视角开展的研究较少,基于具体案件切入分析值得鼓励,但文章在告知义务法律问题和保证条款如何理解问题上存在混淆,表述上可以再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董泽瑞在题为“体系融贯视角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担保功能阐释——兼论《海商法(修订草案)》第八条之体系融合路径”的专题报告中指出,《民法典》现有规范对融资租赁的规制存在所有权与担保物权概念分裂、登记对抗与融资租赁不兼容等不融贯之处,而船舶融资租赁还面临登记机关不明、权利救济体系混乱的困境。融资租赁下的“担保性所有权”已然超越了“所有权”形式层面的意思,且“登记”将船舶融资租赁的效力问题分割为两个层次。在《海商法(修订草案)》欲单设“船舶融资租赁”规则的背景下,需在立法体系方面明确条文所处的位置、船舶融资租赁具体的登记机关,并以担保功能的逻辑统摄违约救济。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李运杨对此作出评议,在肯定发言人观点的基础上,从完善角度提出希望文章进一步补充担保功能的辨别、出租人请求租金是否需要催告等内容。


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张琳在题为“系统论视角下航次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再思考”的专题报告中指出,《海商法(修订草案)》明确将航次承租人排除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之外,难以契合航运实践的发展。以系统论为指引并检视英美经验,我国应保持《海商法》现有的统合立法模式,删除排除航次承租人责任限制的规定,通过“概括+列举”的方式赋予其责任限制权利,并在实践中区分其享有责任限制的情形,当其非实际货主或船舶所有人就货损提出追偿索赔时才能享有责任限制。福州大学副教授陈昊泽对此作出评议,认为文章内容体现真知灼见,但引入一般系统论应进一步关注其与法学的契合性。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兴国致闭幕词。对报告人、评议人、志愿者、现场参与人表示了由衷感谢,并提到中国海商法青年论坛旨在为海商法青年提供一个开放、创新、务实的交流平台,希望未来有更多的青年力量加入其中,在各方支持下将论坛越办越好,成为海商法理论界、实务界的品牌活动。
第三届中国海商法青年论坛的成功举办为海商法领域青年人才提供一个聚焦前沿问题、促进学术交流、激发思想碰撞的高质量平台,未来论坛主办方将继续提升论坛影响力和实效性,为推动我国航运法治现代化发展和海商法人才培养提供切实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