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6日晚,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商法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暨“国际民商事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研讨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楼中伦文德报告厅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商法与惯例委员会执行主席高祥担任主持人,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天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郑州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中国民航大学等国际民商事领域的专家学者、青年教师、博士研究生等60多名代表共同参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朱作贤出席并致辞。


围绕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商法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各参会委员展开热烈讨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左海聪提出,专业委员会的成立适逢其时,应以细化国际商法学术研究、为我国国际商事法律实践提供解决方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法自主知识体系为主要任务,并就未来研讨会应重点关注的选题方向提出了具体建议。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教授提出,国际商法专业委员会下一阶段的工作应聚焦以下三方面:第一,优化人才培养,破解“人才荒”;第二,建设数字平台,吸引青年学者;第三,发挥专家作用、整合国内外信息资源。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彭岳教授提出,高校需重视国际商法课程设置和教学研究,加强理论与实践对接,以实践为导向精进研究。



第一组报告的主题是“国际民商事条约解释和适用的一般分析”,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高祥主持,共有四位学者作专题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静霞担任评议人。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彭岳围绕“条约司法解释方法的确立及完善”一题,系统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条约解释方法的演变历程,指出当前存在的逻辑矛盾,并建议构建形式一致、实质合理的条约解释规则体系。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胡弘志在题为“论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外国判例解释CISG的方法”的报告中,深入剖析了司法实践中“隐形参照”外国判例的弊端,强调应推动“明示参照”以增强司法对话和释明说理。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邢厚群在题为“我国法院对未缔结公约的适用与解释: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例”的报告中,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样本,创新性提出对国内法参考的未缔结国际条约应采取超越一致解释原则的复合解释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思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崔凯伟在题为“国际商事条约的适用问题研究——以中国涉外商事审判中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为视角”的报告中,结合典型案例,系统归纳和梳理了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多种模式及其逻辑,并就完善条约适用机制提出建设性意见。



评议环节,石静霞教授充分肯定了各选题的学术价值和研究者付出的努力,同时指出研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她特别强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具有特殊地位,不应仅被视为普通公约,而应作为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予以重视。她指出,国际商法具有鲜明的实务性和技术性特征,理论研究必须注重与实践对接,充分考虑现实因素的渐进发展。最后,她对国际商法专业委员会提出殷切期望,希望其能促进司法裁判的说理水平提升,不断增强中国涉外判决的说服力。

第二组报告主题为“国际海事、知识产权、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由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教授杨松主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朱作贤担任评议人,共计四位学者作专题演讲。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忠法(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吴昱代为报告)在题为“中国法院适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现状、问题与因应”的报告中,总结了我国法院在适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时面临的四大挑战,包括语言障碍导致的条文理解偏差、援引规则与公约原文差异、直接适用TRIPS协定具体规则、非涉外案件中条约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并提出了系统性解决方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新在题为“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适用”的报告中,以“烟救油2”等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在涉外与非涉外案件中的适用争议,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存在的判决与说理不一致现象,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方案。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低空经济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刘静老师在题为“《蒙特利尔公约》强制性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挑战及应对”的报告中,剖析了《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适用中的三大实践困境,提出多维应对方案。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孙莉老师在题为“强制性适用民商事条约对民商事条约适用路径的启示——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视角”的报告中,从三个层次剖析了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路径,从民商事条约的强制性适用角度,为国际民商事条约国内适用路径提供了新思路。




评议环节,朱作贤教授针对非涉外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国际公约的问题,指出仅限涉外案件适用公约的做法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强调应回归公约本身规定寻求解决方案。就《蒙特利尔公约》相关研究,其充分肯定了两份报告的研究价值,同时澄清了“公约强制性适用”与“公约中的强制性条款”两个关键概念的区别。朱作贤教授建议,未来研究应重视条约解释问题,切忌“迷信”公约的逻辑自洽体系,要充分考虑国际公约本质上是各国妥协的产物这一现实因素。
第三组报告主题为“CISG的解释和适用”,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左海聪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郭德香教授担任评议人,共计三位报告人作专题演讲。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梦莎在题为“CISG优先适用的法律模式”的报告中通过跨国实证研究,系统比较了希腊、德国、中国、美国和意大利五国在CISG优先适用方面的特色模式,揭示了公约适用中的国别差异现象。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林萌在题为“国际私法视域下CISG在我国的适用”报告中,分析了CISG公约适用的三种路径选择,即直接适用路径、间接适用路径和约定适用路径,指出我国应纠正实践中存在混淆直接适用路径和约定适用路径的问题,并主张应适时撤回对CISG间接适用路径的保留。华北电力大学安文靖老师在题为“从文义解释到实证纠偏:CISG下宽限期制度探析”报告中聚焦CISG宽限期制度,通过历史分析和案例研究,揭示了这一融合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特色的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冲突,并为完善相关国内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评议环节,郭德香教授首先强调了CISG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特殊地位,指出当前各国法院解释路径的分歧已导致公约适用呈现碎片化趋势,严重影响了其统一性价值。她对三位报告人的研究成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这些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更对司法实践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并对报告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面向未来研究,她提出四点重要倡议:首先,要密切关注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新技术对CISG传统规则的挑战,研究如何调整公约格式条款规则以适应技术发展;其次,要探索减少国家主义解释对公约统一性侵蚀的有效路径;再者,需深入研究CISG公约不同救济方式间的互动关系;最后,强调必须打破学科壁垒,加强法律与技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交叉研究。

在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彭岳教授的主持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左海聪教授为本次研讨会作总结发言。左教授首先强调了成立国际商法专业委员会的重要意义,指出未来应在学术积累、实践对接和课程设置方面持续发力。围绕各位学者的专题发言,他分享以下三点重要见解:第一,关于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问题。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依据在《对外关系法》颁布前是我国法院的习惯法,《对外关系法》为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提供了明确依据。我国民商事条约的适用路径应为直接适用,即直接根据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条款予以适用。第二,在条约解释方面,肯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适用价值,同时提醒要警惕解释过程中的国家主义倾向,并重视国外判例对特殊术语解释的参考价值;第三,指出当前国际民商事条约领域仍存在诸多待解难题,亟需加强理论研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最后,他衷心感谢大连海事大学对会议的大力支持,并向所有与会嘉宾、师生表达了诚挚谢意。

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落幕,为促进我国国际商法研究和实践发展提供了重要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