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信息:敦宁,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诠释,载《河北法学》,2023,41(03),第62-81页。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预防型犯罪的法治体系构造研究”(19BFX0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敦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内容摘要:作为高空抛物罪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在具体内涵和判断标准上都较为模糊,为保障司法认定的准确性,需要从刑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深入诠释。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定位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诠释法益侵害程度的整体违法要素,对其只能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层面进行判断。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也不是其与某些实体法益的简单组合,而是“不特定人在公共空间中的人身安全”。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底限标准是行为具有“可能造成他人受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即不仅行为本身具备此种危险属性,而且也不存在可以阻断危险行为向具体危险状态或实际侵害转化的否定因素。在实践中,不能将与行为危险性无关的责任因素或人身危险性因素,也作为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依据。
关键词: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体系定位;保护法益;底限标准
原文链接: /202302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