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年第1期中文目录及摘要


2024-04-01

【特稿】

曹守晔:《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解与适用(3)

【海洋法治专题】

李国强,李敏:论海洋资源确权登记中的区分效力(14)

翟仲:论“适当顾及”义务在海上临时警戒区中的适用(27)

庞婧:智能船舶航行事故的刑法归责与教义展开(39)

【数字法治专题】

程啸:企业数据权益论(50)

林燕萍,罗丹睿: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剖析:适用困境与纾解之道(64)

梁庭瑜:国际私法视域下涉加密货币纠纷的识别(75)

【仲裁专题】

李贤森:价值平衡视角下中国仲裁释明制度的构建(88)

林萌:调解员和仲裁员身份竞合的优势、风险及其应对(100)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年第1期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内容摘要: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形式创新,条文与司法案例配套同步出台,可形成组合效应;在时间效力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在思维方法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尊重立法原意,不作创新性续造,思路清晰,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此外,为帮助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条款,还对譬如从无到有的情势变更条款的前世今生、前因后果及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和联系作了梳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海商法》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情势变更;《海商法》修改

论海洋资源确权登记中的区分效力

李国强,李敏(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采用区分效力的登记模式可以明确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归属,从而排他地保护权利。海洋资源确权登记没有直接设权的功能,但作为权利外观具有推定力与公信力。各种海洋资源确权登记的实质是国家法律授权下的行政事实确认行为。海洋资源确权登记在权利设立中采登记生效主义,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权利变动中仅发生影响处分的效果。登记区分效力一方面需依托规则解释形成关联的登记体系,另一方面需配合不动产登记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作出调适。此外,采用观念化的客体特定标准能纾解海洋资源难以特定的问题,达成“共同但有区分”的海洋资源登记效力。

关键词:海洋资源;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论“适当顾及”义务在海上临时警戒区中的适用

翟仲(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研究院法制研究所)

内容摘要:

体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适当顾及”义务可适用于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设立海上临时警戒区的措施,但具体标准有待考察认定。分析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对“适当顾及”义务的裁决并总结有关海上区域的国家实践,可以认为“适当顾及”义务要求一国在宣布临时警戒区时应适当考虑其他国家合法使用海洋的权利,包括为此限定区域的位置、范围和时限,避免在重要位置设置大规模区域,事先妥为履行公告义务,并就“警戒区”和“禁航区”进行区分,在警告的基础上避免施加航行限制。另一方面,“适当顾及”义务要求受临时警戒区影响的国家也有义务适当考虑他国维持临时警戒区的权利并避免干扰其活动,宣布国可在警戒区内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任务的执行。为此,《海警法》等法律规范应进行规则补正和体系适配,以构建科学合理的海上临时警戒区制度。

关键词:“适当顾及”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上临时警戒区;专属经济区;公海

智能船舶航行事故的刑法归责与教义展开

庞婧(大连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尽管道路交通领域自动驾驶事故的刑法研究早已纳入学者的视野,但对于海陆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以智能船舶为主体的航行事故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一直缺乏必要的关注。智能船舶的逐级发展将导致船舶交通肇事刑事归责面临归责主体缺位、以船舶驾驶员为主体构建的避碰规范重新进行责任分配以及围绕以人为主体构建的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重构。控制支配位置、失效接管义务和人因干预范围是差异化操控模式下智能船舶刑事归责的技术基础。基于船舶智能系统自身不完全的控制能力以及经验积累产生的态势感知能力、决策能力决定了对其意思形成无法进行刑事非难。在具体的责任分配上,智能系统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更多科技向善的注意义务;船端人员是自动化设备正常运营的监督者,自主程度较低的智能船舶仅允许其部分信赖自动化操作系统;在遥控与自控模式结合时,只有远程控制站的报警义务履行后,在船船员才具有接管船舶控制权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智能船舶;航行事故;接管义务;信赖原则

企业数据权益论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的确权应当采取单一路径,不应区分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或数据的生产与流通而分别确权。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具有排他效力,但是该排他性受制于数据上其他参与方的权益,即个人信息权益及数据来源者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并非是企业数据权益的内容,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的内容仍应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加以界定。

关键词:数据产权;企业数据权益;个人数据;数据来源者权利;《数据二十条》

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剖析:适用困境与纾解之道

林燕萍,罗丹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摘要: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然而,数据隐私保护与效率、创新之间的平衡相当复杂,隐私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数据隐私保护领域的交叉也带来了规则竞合的难题;数据隐私的损害难以量化,传统反垄断法的价格中心方法无法直接适用。欲纾解此困境,应当首先确立审慎干预的适用原则,树立市场竞争与隐私保护的兼顾目标;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具体行为和情景适用规制方式,合理权衡所涉利益的保护需求;在此基础上优化隐私保护分析工具,创新反垄断法保护的理论工具。

关键词:数据;数据隐私;隐私保护;数字平台;反垄断法

国际私法视域下涉加密货币纠纷的识别

梁庭瑜(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对于何为加密货币纠纷,司法界与理论界存在不同理解。立法的滞后性导致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面对加密货币案件时处于无法识别的窘境,同时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迷雾为其相关案件的识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通过国际私法的识别理论厘清加密货币纠纷的具体概念,明确加密货币纠纷中应当识别的对象,进而通过对加密货币纠纷涉外性和使用场景的识别,将现有的加密货币纠纷与适当的部门法进行匹配,澄清加密货币相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打通法律与加密空间的隔膜。

关键词:加密货币纠纷;识别;涉外性;加密货币法律属性

价值平衡视角下中国仲裁释明制度的构建

李贤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仲裁释明对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快捷高效,维护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具有突出作用,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员的释明权,仲裁释明的合法性缺乏立法的明确保障。中国仲裁实践中存在释明性质不明、释明方式不清、释明边界不定等问题,这影响了仲裁员进行释明的积极性,制约了仲裁释明功能的发挥。各方对仲裁释明的认识也并不统一,在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着如何准确理解与恰当运用释明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从制度背景、价值作用、立法规范、仲裁规则等方面梳理了仲裁释明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并分析了如何从仲裁释明的性质、方式、边界等方面构建中国的仲裁释明制度。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释明;释明性质;释明方式;释明边界

调解员和仲裁员身份竞合的优势、风险及其应对

林萌(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在国际商事调解和仲裁程序的多样化组合中,为了在调仲结合灵活、友好和有效等基础优势上进一步提高解纷效率、满足特定文化偏好及确保解纷质量稳定,当事人可能委托同一自然人分别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然而,中立者身份竞合可能破坏调解保密性、贬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质效、破坏仲裁中立性以及违反仲裁辩论原则等,继而对仲裁裁决的效力产生不利影响。对此,不同实体已经采取多种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地要求当事人委托不同的中立者、要求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状态下表示同意、禁止调解中的单方会谈、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前重选中立者、要求仲裁时列举并排除调解保密信息以及排除基于调解活动质疑仲裁的权利等。目前,《仲裁法》《仲裁法(修订意见稿)》及多数仲裁机构规则并未禁止调解员与仲裁员身份互换,但针对性的行为规范在数量和力度上均显不足。对此,中国立法者和纠纷解决机构可以借鉴上述做法,调适调解员和仲裁员在身份竞合时的行为要求。

关键词:调仲结合;调解员;仲裁员;调解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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