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良、张晏瑲:论海洋渔业资源的法律地位——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心


2019-05-03

论海洋渔业资源的法律地位——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心

王传良  张晏瑲

山东大学法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基于主权、主权权利、公海捕鱼自由原则乃至"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有权由其国民在相应海域从事渔业资源捕捞活动。同时,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制度也是国际渔业法的重要内容。国际法没有关于海洋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制度,这些制度属于国内法的内容。检视我国所有权制度,我国内水、领海中的海洋渔业资源作为所在海域的成分,归国家所有,但珍贵、濒危的海洋野生动物资源单独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依据我国渔业法律制度,海洋渔业捕捞活动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渔业经营者获得捕捞权,是其在各海域从事捕捞活动并获得渔获物所有权的国内法依据。另外,规范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渔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基金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研究”(18VHQ015)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国际渔业法; 我国渔业法律制度; 海洋渔业资源; 法律地位;

【原文链接】/lunwen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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