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违约金的接纳与规制: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视角
王利民 宫双霞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尊重私人社会中意思自治便是以人为本的根本性体现, 而合同自由则是私人自治的重要体现。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当事人通过违约金条款调节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是合同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违约金可以分为惩罚意思之违约金和赔偿意思之违约金。目前, 我国立法司法实务中对惩罚意思之违约金缺少明确的规定。智慧社会建设需要认可接纳惩罚意思之违约金, 这是在国家制度层面体现以人为本、革故鼎新的重要举措。诚然, 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未来或然事务的处置, 而且关涉双方的重大利益, 因而秉承公平、正义、利益均衡的原则对其约定进行适度的调节, 也应是立法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
【关键词】智慧;违约金;惩罚;意思自治;司法审查;
【原文链接】/lunwen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