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民教授:《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


2020-06-28

内容简介

《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一书,201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82万余字,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批准号:14FFX030),为王利民教授民法哲学研究的代表性成果之一。本书以道德本体与民法形式作为统一的社会规范体系为认识前提。在规范伦理学的基础上,认识本体性社会规范的道德本质,并在道德本体的基础上认识道德与民法的统一社会构造性及其在社会构造中相互联系的条件和作用,从而揭示民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民法的伦理基础。

全书由以下具有内在联系的三编构成:

1.“本体论”。认为:“人法”是人的本体法,是人的社会本体性。实在法是人的本体法的表现形式并最终决定于人的社会本体性。人的社会本体性规定着人的社会生态秩序,是社会规范的自然性。规范并不是人的外部形式并由外部强加给人自身,而是人的内在条件而为人的社会生态所本有。社会本有的规范,即社会的本体规范,是人类自体的规范性,是人类的规范本质。人类的社会构造,是规范和秩序的构造,社会规范的本体性,就是社会秩序的固有性。人类本体和自序的规范品质与能力,被以道德范畴认知,道德构成人类社会规范的本体。道德的本体性,就是道德的人的规定性,也就是道德情感基础上的道德的人本价值性和社会构序性,即道德的“人法”性。道德是本体的“人法”,实在法的人法即民法具有与道德的统一性和道德的本质性。对民法的形式及其价值的认知,必须从本体的道德认知开始,并从对道德的认知中认知民法的本质。

2.“构造论”。认为:社会是人类规范构造的总和形态,是各种规范功效的统一体系。社会构造对于自然生态秩序的市民社会,是本体的道德规范和形式的民法规范的一体构造。道德的本体性是道德的市民社会构造的本体性,道德具有市民社会构造的本质,是市民社会自律与自序的能力。民法自由以自序能力为条件并受其限制。人类具有自序的规范品质,自序能力是人类的社会能力,是民主与法治构造的生态能力。然而,道德不是市民社会构造的充足性规范,不能满足市民社会构造的全部规范要求,市民社会需要在道德本体的基础上形成和具备实在法的规范条件,这就产生了道德秩序的民法构造。民法与道德构造的统一性证明,没有独立存在和实施的不同规范,只有统一于“人”的共同规范。任何市民社会的规范都是人本统一的秩序形式,是决定于人的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规定性的统一生态条件,并一体构造了一个目标与价值统一的社会行为体系。道德与民法的统一构造性必然产生和需要对两者相互关系与地位的认知性。

3.“实在论”。认为:民法是市民社会构造的实在法。民法的实在性,不仅在于它作为制定法的形式实在性,而且在于它作为形式规范的道德实在性,民法的规范实在性必然反映道德的本体实在性。道德实在性是民法的价值性和正当性的伦理基础。民法制定的实在化过程,不仅是一个逻辑的证明过程,而且是一个伦理的认知过程。凡是制定的正义的民法,都应当符合道德并根植于伦理基础。民法作为人法和人的实在法形式,需要以道德为本体,反映人的统一伦理条件,从一般和普遍的伦理基础上外化出具体的行为规范,并以一定的伦理性作为其价值性和正当性的根据。民法规范不过是道德本体规范的表现形式,没有单纯的脱离道德本体规范的民法规范,一切民法规范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具有道德属性并担负道德使命。

作者简介:

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民法哲学研究中心主任。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第五批“大连市优秀专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6卷)入选法学家。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获史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工作,曾任该校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成立法学院)。2002年3月起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1年9月,任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2011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2005年10月负责成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3年9月负责成立(社团法人)辽宁省民法学会。2013年11月发起创办“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2015年12月,创办“中国民法哲学网”。2011年3月,创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任首席律师、执行管理人。

现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民法学会(社团法人)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哲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首席专家。出版“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图书《人的私法地位》(第2版)和《民法的精神构造》等著作;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等论文。

书籍目录

前言

上篇 本 体 论

一、本体的道德观念

(一)道德的本体性

(二)传统文化的道德观

(三)本体规范的道德观

(四)自然进化的道德观

二、规范的道德情感

(一)道德情感与规范意识

(二)规范品性的道德情感

三、道德的人本价值性

(一)道德与人性

(二)道德与人伦

(三)道德与自然

(四)道德与理性

(五)道德与正义

四、道德的社会构序性

(一)道德的习惯性

(二)道德的实践性

(三)道德的公共性

(四)道德的规范性

(五)道德的自律性

(六)道德的功利性

中篇 构 造 论

一、市民社会的道德构造

(一)道德的基础构造

(二)道德的自治构造

(三)道德的规范构造

(四)道德的秩序构造

(五)道德的精神构造

二、道德秩序的民法构造

(一)民法的生态秩序构造

(二)民法的人本秩序构造

(三)民法的平等秩序构造

(四)民法的自由秩序构造

(五)民法的诚信秩序构造

(六)民法的公共秩序构造

(七)民法的正义秩序构造

三、民法的道德本质

(一)民法的道德属性

(二)民法的道德共性

(三)民法的道德规定性

(四)民法的道德补充性

四、道德的民法形式

(一)道德的民法外在性

(二)道德的民法他律性

(三)道德的民法认可性

(四)道德的民法直接性

五、民法与道德的统一性

(一)对象性的统一

(二)本体性的统一

(三)条件性的统一

(四)目的性的统一

六、民法与道德的矛盾性

(一)民法的非道德性

(二)民法的超道德性

(三)道德的非道德性

(四)道德的超民法性

下篇 实 在 论

一、人格权的道德性

(一)人格独立性

(二)人格自然性

(三)人格平等性

(四)人格充分性

(五)人格自由性

(六)人格利益性

二、亲属权的道德性

(一)男女性爱的生命性

(二)配偶相守的奉献性

(三)父母哺幼的自然性

(四)家庭关系的社会性

(五)子女孝亲的人本性

(六)血亲扶助的情感性

三、物权的道德性

(一)财产的个人利益性

(二)财产的个人人格性

(三)财产的个人归属性

(四)财产的个人自由性

(五)财产的个人安全性

(六)财产的个人价值性

四、债权的道德性

(一)行为的效力根据性

(二)行为的社会正当性

(三)行为的诚信自律性

(四)行为的财产效率性

(五)行为的利益均衡性

(六)行为的过错责任性

五、继承权的道德性

(一)遗产继承的自由性

(二)遗产继承的私有性

(三)遗产继承的亲缘性

(四)遗产继承的公平性

(五)遗产继承的后事性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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