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 姜宇轩,贾宏斌: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审查制度反思与重构——兼评《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与《强制执行法(草案)》第21条


2024-05-21

引用信息

姜宇轩,贾宏斌: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审查制度反思与重构——兼评《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与《强制执行法(草案)》第21条,载《法律适用》2024第1期,第92-102页。

作者简介

姜宇轩,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贾宏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

对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司法审查标准,存在注重效率的形式审查和追求公正的实质审查“以何为先”的认识分野,《变更追加规定》第9 条规定的司法审查确认标准,侧重于执行效率优先的形式审查原则,体现司法审查标准普遍从宽从速,个别问题案件事后纠违的逻辑导向;而司法实践中,也仍存在着倾向公平公正优先的实质审查原则,从严审查债权转让真实性和合法性,排除合理怀疑后方予确认的惯常思路。两者在立论逻辑、实践路径、目标效果、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通过司法实践反思,重构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审查审理标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杜绝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具体说来,改变现行司法解释形式审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单链条模式,建立区分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作为申请主体并与之相对应的宽严相济审查标准,赋予异议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诉权,即形成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辅之以异议之诉为救济的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裁判新模式。

关键词

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审查;《变更追加规定》《强制执行法》

原文链接/20240521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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